《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0〕3号)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注:根据省商务厅的项目申报通知,负责本县项目的组织申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出具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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