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902600
SW-QT-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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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服务业资金申报项目初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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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由各省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统筹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导文件加强项目管理,接受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注:根据省商务部门的项目申报通知,负责本县项目的组织申报并会同相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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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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