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W-CF-0001
对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发布)第三十九条第1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县民宗委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