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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6 16:23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W-CF-0001

对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发布)第三十九条第1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县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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