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年4月22日发布)第二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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