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LW-CF-0026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 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县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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