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八条,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发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海南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游景区开放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景区不符合条件开放的,由景区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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