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行社的资质,并在产品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的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未经核实,不得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旅行社及其发布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协助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旅行社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未在其网站主面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清晰图像文件,以及旅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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