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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发布时间:2016-07-14 17:3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LW-CF-0028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县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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