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LW-CF-0029
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
《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县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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