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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

发布时间:2016-07-11 18:10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其他权力

46902600LW-QT-0003

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旅行社条例细则实施》第十九条、《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七条、旅行社设立分社及服务网点的,应当依法向分社及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及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县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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