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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收购、征购

发布时间:2016-07-21 17:1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DA-QZ-0001

对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收购、征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昌江黎族自治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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