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章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一年一缴。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可在每年的9月30日前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第十六条: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参保关系岗工作人员应于每年的集中缴费期,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通过直联系统传递至当地金融机构。市县城乡居保机构业务岗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按月打印《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附件3,两联),交由基金岗工作人员核对存档。基金岗工作人员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确保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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