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其他权力
46902600 YE-QT-0004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的转移办法,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业人员在本省内跨地区流动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从业人员已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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