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琼府办【2005】1号,2005年1月4日)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审核、支付和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十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诊疗项目原则上按《关于印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医疗服务收费按《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的用药范围原则上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琼人劳保【2001】177号)。第十五条 医药费奖励制度。个人年度使用医药费在8000元(含门诊、住院)以内的、结余部分奖励给离休干部本人,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年第一季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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