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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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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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46902600 |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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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基金中支付。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13年5月30日年第四次修正)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依照本条例的获得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及技改金等项待遇。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三十一条 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由财政负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供养真系亲属抚恤金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一次性供养真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从业人员的继承人,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已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 ,可以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2011年9月28日年第二次修正)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保险,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4.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五章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5.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2011年9月28日修正)第一条 为了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从业人员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 |
昌江黎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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