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琼府办【2014】146号,2014年9月23日),第四条 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当年保险费的,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出生次年12月的城镇居了医疗保险待遇;出生4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出生当年社保费的,可享受缴纳费次月至出生次年12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符合我省参保条件且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4个月风,其法定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死亡证明到出生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该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按有关规定报销救助的医疗费用。第六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解决支付待遇。第八条 未成年人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可一次性补偿3万元。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付补偿金:(一)自杀死亡的;(二)醉酒或者吸毒死亡的;(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四)在境外死亡的:(五)因其他违规犯罪行为导致死亡的。第十一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实行按医院等级分级支付定额结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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