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xm-cf-0020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无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2004年国务院404号令发布)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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