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xm-cf-0016
出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无
1、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2004年国务院404号令发布)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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