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单位:昌江烟草专卖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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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坚持维护“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体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做好证件管理工作;管理、督导、检查昌江辖区做好专卖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烟草制品的不法行为,为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 |
负责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并实施,根据全年工作计划,负责制定有关工作制度、规定和细则;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有关专卖监督管理与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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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审核或审批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歇业等许可;对本辖区内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专卖队伍组织建设和专卖管理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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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本辖区卷烟打假打私工作,负责查处各类重大烟草违法案件,组织、指挥、协调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经营和查办工作;负责协调配合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本地区涉烟违法案件的情报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信息联动及共享机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罚没物品的处理和罚没收入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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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负责全县系统专卖信息化建设的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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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定并实施年度经营方针、经营目标,加强管理考核,有效开展资产经营;贯彻执行行业宏观调控政策实施,依法经营,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全面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以“三个满意”为目标,认真实施市场营销策略和服务工业、服务零售户、服务消费者有关工作,为卷烟工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执行省局(公司)下达的目标任务;采集、分析市场信息,预测市场走势;落实品牌培育,做好品牌宣传、促销、推广和维护;研究分析市场销售情况,合理组织货源,研究制定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服务策略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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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卷烟零售户提供优质服务,提高他们的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维护本辖区客户档案材料管理和零售客户分类的评定,管理、分析客户订单,定期将客户需求信息传递到相关部门;解答客户电话咨询,记录、整理客户意见,并将信息传送相关部门;为广大卷烟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的消费需求,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创造和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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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承办辖区体制改革有关事项;承办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工作;开展本辖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政策、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在本辖区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负责依法审议辖区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审查工作及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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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单位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对我局定期开展案卷评查以及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等工作;组织专卖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专卖执法队伍业务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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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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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单位:昌江烟草专卖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经营烟草制品的处罚 |
烟草专卖局 |
对非涉刑制售假烟、走私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市场时发现某零售户柜台中有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非法生产卷烟、无标志外国卷烟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取证并对该零售户进行处罚。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市场检查时发现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时,按规范程序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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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烟草制品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联合检查查获一批违法卷烟,初步统计涉案货值金额高于15万元。经鉴定,涉案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由于此案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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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
涉嫌走私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在日常市场检查时发现走私烟草制品时,按规范程序移交海关部门,由海关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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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
涉嫌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 |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 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在日常市场检查时发现销售无标识外国卷烟时,按规范程序移交海关部门,由海关依法进行查处。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后续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管理方式、服务措施等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2)后续监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对零售许可证入网、登记事项异常、异常经营、非法经营、法定退出事项等后续监管事项的工作开展情况;
(4)零售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停业、歇业等后续申请依法依规办理情况;
(5)依法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查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将县局稽查大队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纳入专卖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范围。
六、监督检查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变更、延续、停业、歇业、恢复营业、补办申请等许可证后续申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全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许可退出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或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在许可证退出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2)在许可证退出处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手续,导致无证供货等出现后果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导致辖区许可证管理秩序混乱的,或登记事项异常、异常经营、违法经营、退出事项长期存在而没有及时发现处理的,或被有关部门或单位或个人发现、举报或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其上级或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服务事项
单位:昌江烟草专卖局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 机构 |
联系 电话 |
1 |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公示: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
办证窗口 |
26698133 |
2 |
“12313”卷烟市场监管电话举报投诉受理 |
向社会广泛宣“12313”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有负责人员接听。属于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要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属于举报、投诉烟草专卖人员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属于专卖法律法规咨询的,要当场解答。部门负责人指定辖区稽查大队长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调查处理结束后,在《举报(投诉)记录表》中填写调查结果。举报(投诉)人要求反馈结果的,应及时向其反馈。 |
专卖办 |
26624283 |
3 |
普法宣传 |
通过“法律六进”、“三创三征”等主题活动以及“3.15”、“12.4”等主题宣传日,借助宣传板报、条幅、宣传册、普法宣传短信、咨询台等方式,广泛向社会公众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解答社会群众关于烟草行业的法律疑惑,提升公众对与烟草行业的认知度与支持度。 |
专卖办 |
26624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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