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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

发布时间:2016-07-19 17:13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YG-QZ-0002

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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