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二)广告监管
(三)商标代理企业和商标印制企业监管
(四)直销监督管理
(五)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
(六)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八)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昌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划;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
指导全县工商系统法制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立法规划建议,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协调和送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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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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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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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 |
贯彻执行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与管理,研究制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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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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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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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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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和竞争秩序,查处旅游市场违法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制定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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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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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加快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诚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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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旅游市场的监管,查处旅游市场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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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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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材市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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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汽车市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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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电子产品市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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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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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成品油市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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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流通环节“限塑”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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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许在本县开展直销经营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直销产品的宣传和直销员的招募、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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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传销活动、开展打击整治传销工作的检查和情况汇集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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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广告监管工作的部署开展;实施广告执法和检查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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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和检查本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落实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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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广告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办案经验交流和案件质量检查,提高办案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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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广告企业信息公开和信用情况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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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上级制定广告战略和发展计划,促进广告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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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对象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开展广告法制宣传,提高广告从业人员业务素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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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广告经营单位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让公益广告占领全省广告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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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广告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指导广告协会创新服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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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开展消费维权和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承担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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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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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消费服务和消费维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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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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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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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予以执法及其指导、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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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打击走私贩私和扫黄、打非、缉毒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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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 |
组织宣传合同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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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整治合同格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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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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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县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和驰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著名商标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
实施商标战略,落实省局制定的商标管理具体措施和办法,促进商标事业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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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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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中国驰名商标的推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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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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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印制商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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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实施市场监测、预警,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
组织开展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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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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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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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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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与其他部门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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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
落实工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全县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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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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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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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全县工商系统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的投诉,查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违规案件。 |
开展网络经营主体核查,进行网络经营主体网站核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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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处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申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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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指导全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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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管,查处网络市场交易中的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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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网络经营行为和网络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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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网络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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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网络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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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无照经营网络商品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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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但没有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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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网络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违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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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网络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不争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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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网络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依法报送经营统计资料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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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履行审查和登记义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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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第三方交易平台不依法配合采取措施制止平台内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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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第三方交易平台不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解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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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第三方交易平台没有依法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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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第三方交易平台不依法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隐瞒真实情况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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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第三方交易平台没有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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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网络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不争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或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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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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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其他相关网络交易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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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办省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工作 |
承办省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工作。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昌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
县工商局 |
对传销组织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传销活动,开展打击整治传销宣传,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整治传销工作的检查和情况汇集上报。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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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查处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的传销行为;使用了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诈骗等犯罪手段的传销行为;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所在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整治传销宣传活动。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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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治办 |
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建全打击整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整治传销宣传活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置因传销活动引发的群体事件,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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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县教育局 县工信局 、人民银行 |
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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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县民政局 |
协助工商、公安机关,收容、遣送参与传销人员。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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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直销经营监督管理 |
县工商局 |
对获许在本辖区内开展直销经营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直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直销产品宣传和直销员招募、培训,查处违法直销案件。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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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直销培训员、直销企业信息报备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自2006年10月20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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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药品广告监管 |
县工商局 |
负责药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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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药监局 |
负责药品广告的内容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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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疗广告监管 |
县工商局 |
负责医疗广告活动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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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及中医药管理部门 |
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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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药广告监管 |
县工商局 |
负责农药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某农药广告中宣称该产品“无毒、无害、无残留“并利用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对广告主进行处罚 |
县农业局 |
负责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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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兽药广告监管 |
县工商局 |
负责兽药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某兽药广告,出现了“使用安全可靠,无毒副作用”以及使用用户、兽医名义作证明内容。这些内容是《兽药广告审查标准》中明令禁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主进行处罚。 |
县农业局 |
负责兽药广告内容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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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器械广告监管 |
县工商局 |
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某报刊登题为“鼻炎没再犯,当初真小瞧了这贴”的必高鼻炎贴广告,出现了“使用必高鼻炎贴,即刻通穴气畅;轻症鼻炎,一周期左右即可祛除鼻炎顽症;2-3个周期,重症鼻炎患者即可远离鼻炎困扰。”等不科学的断言,还使用了二名消费者的形象作证明,“贴脖颈治鼻炎,没想到这多年反复发作的鼻炎还真就给贴好了!”“又巩固使用了一个疗程,鼻炎治好了,至今都没再犯!治鼻炎真叫一个绝。”等等。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医疗广告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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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
县工商局 |
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移送涉嫌商标侵权犯罪案件,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驰名商标和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十七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4号) 第四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2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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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侦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民众投诉或举报、自行发现等渠道获得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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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 |
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刑事案件进行移送,监督公安机及时立案查处,及时批捕、起诉侵犯商标专用权刑事案件,及时查办侵权假冒领域的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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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 |
在规定的审限内办结商标侵权刑事案件,对新类型商标侵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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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配合商标侵权商品销毁任务的单位合法开展销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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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县农业局、县食药监局、县工信局、县文体局、县林业局等部门 |
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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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
县工商局 |
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处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县质监局处理。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商品的检验检测工作,由县质监局负责。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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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 |
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县质监局在生产领域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并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实施生产环节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处的属于取缔经营资格、吊销工商执照等问题,移交县工商局处理。县工商局积极配合开展抽检、抽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部门名称:昌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一)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二)企业年度报告;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二)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广告监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告主、广告设计单位、广告发布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广告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二)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三)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市县广告监管机构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对所辖区域内广告对象和广告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工作部署和职能部门移交、群众举报涉嫌广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广告监测工作对媒体实施全覆盖监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广告监管工作方案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落实;
(二)县工商局(工商所)负责人依法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涉嫌违法广告,依法按照办案程序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涉嫌违法广告,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二)经认定广告违法,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广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商标代理企业和商标印制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在昌江县内经营事项中涉及商标代理或商标印制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开展商标代理或商标印制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一)在法定范围内开展商标代理行为情况;
(二)在法定范围内开展商标印制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商标代理企业和商标印制企业自查,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根据举报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专项检查要求或举报内容和省工商局的检查通知;
(二)组织检查或调查;
(三)及时向被检企业通报存在问题,要求纠正,指导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省局的工作部署或依法自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送省工商局。
(四)直销经营活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许在本县开展直销经营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分支机构、服务网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一)直销产品宣传等推介活动情况;
(二)直销员招募、培训情况;
(三)直销区域、直销产品、计酬制度规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直销企业自查,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根据举报检查,产品推介和直销员培训活动报备。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专项检查要求,或举报内容;
(二)组织检查或调查;
(三)及时向被检企业通报存在问题,要求纠正,指导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有违法违规需立案查处的,报省级监管机构后,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被立案查处的直销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五)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包括: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的经营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进行网络经营主体核查;
(二)对网络经营行为检查;
(三)对网络广告进行检查;
(四)统一确认、制作和发放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五)指导和督促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管理责任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二)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三)调查处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
(四)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协助处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投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四)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经营主体核查程序:
1、根据省工商局的监测信息,安排网络交易监管部门或专职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录入建库。网络监管人员接到网络经营主体核查任务后,按照信息比对结果,可分别做出“核查通过”、“待核查”、“核查不通过”等三种结论。
2、发现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站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流程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发现网络经营主体经营新网站的,按照补充信息流程及时补充录入;发现新的网络经营主体,按照新主体录入流程及时核对录入;发现网站(网页)已关闭或停止使用的,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二)网络经营行为、网络广告检查程序:
1、对本辖区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网站、专业广告网站、发布商务信息较多的综合性信息网站以及各类专业性网站的网络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管。
2、根据本地网络经营的特点和行业特色,设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关键词,制定检查任务,利用搜索引擎,按关键词进行定期搜索检查,对搜索结果进行逐条核查。
3、网络检查工作结束后,如实、全面地记录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安装使用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是否存在违法违章行为以及处理措施等,随时更新完善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必要时应截取有关页面制作成图片文件作为证据留存。
4、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相应做出警告、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置措施,并限期跟踪回访检查,确保监管规范到位。需要立案查处的,做好相关证据的采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三)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工作程序:
1、网络经营主体可通过“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网上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申请,或者直接到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场办理。
昌江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络监管人员依法审核网络经营主体资格、审核网站权属信息、核对联系人的相关信息,确认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是否畅通。
经核对主体资格、网站权属和联系人信息无误,主体资格与网站权属信息一致的,予以审核通过,由系统自动发布公告,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审核通过告知书;经核对主体资格、网站权属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审核不予通过,由系统自动发布公告,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不予办理通知书;经核对主体资格与网站信息相符,网站权属信息与主体信息不一致或存在其他需要补充和整改的情形的,暂时不予办理,通知申请人到属地工商局,当面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并送达整改通知书,限期90天内整改完毕,明确网站权属无异议后,重新申请。
(四)指导和督促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管理责任和义务工作程序: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对不依法履行责任义务的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约谈指导、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二)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三)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四)对网络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
(六)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检查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二)实施抽检。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三)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责令辖区内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并下架退市;依法对销售抽检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查处;将抽检结果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为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根据监管职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昌江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企业和个体商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加强企业和个体商户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和守信的自觉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由工商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商户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的监督检查。
(二)根据不同时期市场出现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市场专项整顿;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工作责任。要求各单位根据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作全面梳理,建立问题清单,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本单位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逐项分解、责任到人,并明确工作完成时限。
(二)依托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利用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发现、查处企业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对失信者,将其行政处罚信息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在监管上实行随机抽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把问题消除在萌芽之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工商所制定辖区检查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本辖区的企业和个体商户的监督检查。
(二)工商所负责人必须安排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办案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3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检查对象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主动反映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4、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2、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
3、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4、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5、拒不配合调查、阻挠调查或者提交假证据的;
6、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依托工商业务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监督。在案件核审、案件评查、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检查措施
(一)在省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检查程序
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对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县工商局法治部门在案件核审、案件评查、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做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处理
完善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对于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昌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
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提供消费者现场咨询,接受消费投诉举报,召开消费维权实务公示会。 |
消费者协消费者协会、12315调处中心 |
12315 26696637 |
2 |
组织开展重点生活领域消费提醒和建议活动 |
充分利用社会关注度较高、普及性较强的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开辟消费维权专栏,宣传法律法规、播报典型案例、追踪维权行动,并定期发布消费警示、消费建议,宣传健康知识,正确引导消费。 |
公平交易与消费权益保护室、消费者协会、12315调处中心 |
26696637 |
3 |
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
按县普法办和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 |
政策法规室 |
26696627 |
4 |
县属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
为社会公众查询省属企业档案提供服务 |
企业监管室 |
26632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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