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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21 16:5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
FC-JC-0001

对房地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发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房产管理局

 

二、房地产估价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建设部,2005年10月12日发布。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建设部,2006年12月25日发布。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12月4日发布。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房屋面积测绘管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000年12月28日发布。第三条  房产测给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给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给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给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给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五、房地产经纪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2011年1月20日发布。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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