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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公路分局责任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16-07-11 17:48

昌江公路分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单位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影响公路安全的施工活动事项监管

  (二)车辆超限运输事项监管

  (三)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事项监管

  (四)更新采伐护路林事项监管

  (五)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监管

  (六)公路建设事项监管

  (七)公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管

  (八)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分路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 体 事 项

备注

1

根据国家规定对本县行使国、省、县道公路监督管理职能,结合实际拟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根据授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爱路护路教育。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依法实施对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整治、处罚。公路巡查、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初审等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负责对全县国、省、县道公路的路政管理。

具体工作由路政股组织实施

负责路政巡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案件。

负责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的初审及监督管理。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负责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3

根据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内国家、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及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负责本县国、省道公路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道以下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负责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负责组织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及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监管工作

4

根据国家规定及授权负责本县公路建设安全生产

负责拟定安全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5

根据授权负责本县国、省、县、乡道交通统计及信息化管理

负责本县交通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工作,及时上报上级单位

  二、与相关单位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分路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木

昌江县公路分局

负责全县公路绿化工作,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某局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县林业局

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2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昌江县公路分局

负责全县国、省、县线公路和桥梁,实行监督检查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停车场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改、拼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实施对货源企业装载、配载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人员以及货运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县安监局

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严禁违反规定为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超限超载导致的桥梁坍塌、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

负责依法对公路沿线沙场、石料场、渣土场注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沙场、石料场、渣土场;

  2、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及非法买卖、非法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企业。

县国土局

负责煤炭、铁矿、沙石料、非河道采砂等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                            对治超站用地给予支持。

3

公路安全监督检查

昌江公路分局

负责全县国省道公路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年第13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Xx年xx月,某县道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经调查,养护施工企业将沥青摊铺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并在该工程中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未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维护通行秩序;事故发生前2天,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已分别对其发出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事故现场处理完成后,安监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8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县安监局

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省住建局

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县公安局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影响公路安全的施工活动事项监管

  单位(盖章):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昌江公路分局所辖管的国、省、县道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海南省公路管理局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2、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影响公路安全的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每年开展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勘察、检查影响公路安全的施工活动现场。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日常巡查检查影响公路安全的施工活动行为是否规范。

  4、影响公路安全的施工活动许可活动中,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路面塌陷等不安全情况的,制定《整改通知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分局领导。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许可进行影响公路安全的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2、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二)车辆超限运输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昌江公分路局所辖管的国、省、县道公路上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车辆超限运输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2、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由公路管理机构核准的超限运输通行证。

  3、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4、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5、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6、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车辆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车辆超限运输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4、检查完毕,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车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2、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办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三)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事项监管

  单位(盖章):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昌江公分路局所辖管的国、省、县道需要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海南省公路管理局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2、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活动进行实地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勘察、检查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施工活动现场。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日常巡查检查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行为是否规范。

  4、施工许可活动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等不安全情况的,制定《整改通知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分局领导。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4、整改后处理。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进行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四)更新采伐护路林事项监管

  单位(盖章):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昌江公路分局所辖管的国、省、县道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2、砍伐作业情况。

  3、林木补种及成活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80%。

  2、不定期检查、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80%。

  3、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抽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实施前按许可决定核实具体点位,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2、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或抽查。

  3、发现问题的,予以查实,并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不按许可决定实施的,现场责令改正。

  2、林木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责令补种,并依法进行处理。

  5、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五)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监管

  单位(盖章):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昌江公分路局所辖管的国、省、县道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的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海南省公路管理局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的活动进行实地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勘察、检查在公路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的施工活动现场。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日常巡查检查在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行为是否规范。

  4、施工许可活动中,在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等不安全情况的,制定《整改通知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分局领导。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4、整改后处理。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在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进行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本分局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六)公路建设事项监管

  单位(盖章):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昌江公路分局所管养的国、省、县、乡道养护建设的从业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与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

  2、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1、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2、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参与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1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发现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 发现违反规定,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责成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五)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发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八)根据规定,还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限期责令整改等措施。

  (七)公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管

  单位(盖章):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监理业务,督促监理单位取得资质后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水运工程甲级、乙级、丙级、机电专项资质企业,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到监理企业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对监理企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1次。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企业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三)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聘请专家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三)实地核查监理企业的有关条件。

  (四)不定期开展项目监理合同履约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执法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理企业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专家对申请材料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使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交通质监机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核查监理企业在核准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保持监理专业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监理企业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符合资质等级所要求各项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资质证书。对达不到资质等级所要求条件的企业和未按期限申请复查的企业,不予核发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予以撤销。

  (二)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监理企业,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监理企业不得参加监理招投标活动。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三)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查单位应提请原许可机关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1、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一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2、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根据投诉举报查实监理企业违法从事监理活动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八)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监管制度

  单位(盖章):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本县内国、省、县、乡道养护建设并获得我省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二)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

  (三)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是否无故拖延工期;

  (五)是否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六)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善,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七)是否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获得我省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外省养护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一)资质复审时核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二)对提交备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暂停或者取消资质证书等处罚。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责令改正,重新按照相关规定和格式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资质复审时核查,各方面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向各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核查,查询相关文件,利用互联网查询;

  (二)需进行现场检查时,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企业签字确认。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获得我省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质。暂停从业资质的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被取消从业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相应从业资质。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盖章):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公路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开展“公路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南省公路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积极引导社会“学法、懂法、守法”,为路政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 0898-26639118
2 公路建设养护意见征求活动 虚心听取群众对加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意见建议,为公众出行和货畅其流提供“畅、安、舒、美”的公路通行保障,以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的真情。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 0898-2662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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