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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擅自出海作业

发布时间:2016-07-26 15:1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BF-CF-0051

“三无”船舶擅自出海作业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航行、作业、停泊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由公安边防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船主限期办理有关证件,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办理或者拒不办理的,没收船舶,并可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昌江公安边防支队或各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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