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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游艇出航前应报备

发布时间:2016-07-26 15:2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其他

46902600
BF-QT-0002

邮轮、游艇出航前应报备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邮轮、游艇出航前,游艇俱乐部或者邮轮、游艇所有人应当通过公安边防机关信息系统,以网络、传真等方式,将操作人员和乘员的名单及应急联系方式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报备。公安边防机关应当为邮轮、游艇出航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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