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其他
46902600 BF-QT-0001
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出海船舶应报备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出海船舶,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备案。
昌江公安边防支队或各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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