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25 17:0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XF-XK-000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大队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