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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发布时间:2016-07-25 17:0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6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XF-XK-000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消防大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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