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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5 17:1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XF-CF-0015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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