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XF-CF-0010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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