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征收 | 46902600WS-ZS-0001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或者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四)符合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征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当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的,依照前两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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