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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9-29 09:23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80)  行政处罚 46902600ZF-CF-0080 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类行政处罚 40.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规章】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42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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