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
项目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80) | 行政处罚 | 46902600ZF-CF-0080 | 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类的行政处罚 | 40.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规章】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第42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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