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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9-29 09:26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92)  行政处罚 46902600ZF-CF-0092 侵占破坏土地(耕地)类行政处罚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40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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