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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对违反《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任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拆除临时公共厕所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9-29 09:24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86)  行政处罚 46902600ZF-CF-0086 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类行政处罚 46.违反《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责任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拆除临时公共厕所的处罚 【法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33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任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拆除临时公共厕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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