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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对违反《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维护保洁责任单位维修养护、清扫保洁作业、清掏、处理污物和废弃物、接受公众监督等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9-29 09:26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90)  行政处罚 46902600ZF-CF-0090 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类行政处罚 50.违反《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维护保洁责任单位维修养护、清扫保洁作业、清掏、处理污物和废弃物、接受公众监督等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法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37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维护保洁责任单位维修养护、清扫保洁作业、清掏、处理污物和废弃物、接受公众监督等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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