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
项目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90) | 行政处罚 | 46902600ZF-CF-0090 | 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类的行政处罚 | 50.对违反《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维护保洁责任单位维修养护、清扫保洁作业、清掏、处理污物和废弃物、接受公众监督等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法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第37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维护保洁责任单位维修养护、清扫保洁作业、清掏、处理污物和废弃物、接受公众监督等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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