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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发布时间:2018-09-10 14:4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3 行政许可 46902600
CG-XK-0003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一、【国务院文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二、【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的职能部门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三、【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8号)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和占压地下管线。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经过城市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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