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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发布时间:2018-09-10 14:4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 行政许可 46902600
CG-XK-000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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