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县群众环境信访投诉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四批)
2017-09-06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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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县群众环境信访投诉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4批 2017年9月6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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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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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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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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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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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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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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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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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和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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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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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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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包案领导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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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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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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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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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查组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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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废弃物海洋倾倒规定,擅自在塘兴村养殖用海附近倾倒疏浚物,导致海域大面积被污染和填埋,村民种植的麒麟菜大面积腐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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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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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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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情况如下:1、 该反映问题发生于2010年7月期间。当年7月27日,我局海洋执法人员5人在对海南昌江核电厂取水及海运大件码头疏浚工程检查时,发现中山市东凤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粤中山货4115号船在未按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的情况下,于当日17时起,在昌江核电厂对面(19°28'58.57"N,108°52'40.70"E)附近海域,擅自向海洋倾倒疏浚物。2、我局于2017年9月3日22:00时接到县环境督察交办案件落实组交办第24批X24002号案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9月4日上午9:00时,安排黄尚辉副站长带执法人员5名,组织到(海尾镇核电码头塘兴村民养殖用海区域的当年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3、目前该现场附近区域海水蔚蓝清澈,水质良好,没有发现海域大面积被污染和填埋及麒麟菜大面积腐烂现象,海域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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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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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7日,中山市东凤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擅自向海洋倾倒疏浚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0年7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其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0年8月30日,对中山市东凤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许可证核定的内容擅自向海洋倾倒疏浚物的行为作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于2010年8月30日执行完毕,9月9日案件处理终结结案。防止类似该违法行为的情况再次发生,我局出动执法艇加强我县近岸海域的巡航执法力度和监督管理。目前,该片海域无异常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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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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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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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斌
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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