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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9-25 22:23 来源: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机关: 昌江县政府办 作者: 昌江县政府办 【字体:   

一、背景

2023年8月,财政部等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将脱贫人口等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12000元限额扣减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等按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扣减不变。各省20000元限额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的幅度来确定最高限,在6000元定额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的幅度来确定定额标准。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政策内容

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在财政部等部委确定的扣减标准和上浮幅度内,按照最高幅度,确定我省相应的扣减标准。其中,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限额(即每户每年20000元上浮20%),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等,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即每人每年6000元上浮30%),依次扣减“三税两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1月1日至2027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57号)和《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琼财税〔2022〕192号)同时废止

三、其他事项

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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