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投资优惠
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发展,鼓励企业投资和吸引优秀人才,结合我县和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优惠政策参照国家通行优惠政策与海南省经济特区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优惠条件。
第二章 园区准入条件
第三条 园区作为我县的主要工业集聚区,新入园的企业和项目(含园区现有企业新建项目,下同)必须符合园区的产业规划。园区重点吸纳和承接以下产业:绿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新型生态建材产业、绿色清洁新能源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仓储、物流、互联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县资源禀赋和需要的转移产业。
第四条 原则上新入园企业在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节能环保等方面需要满足产业项目入园评估要求,对于省县重大决策类项目、园区亟需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产业链上的关键环节项目、高水平创新创业项目等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和节能环保等方面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新入园企业用地需求,本着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的原则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实施多样化产业用地政策,原则上新入园企业的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也可以“先租后让”、“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向新入园企业供应土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价格原则上根据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的《昌江黎族自治县城镇基准地价》来评估确定。新入园企业在确定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评估价的70%(但不得低于土地成本)来执行。
第八条 园区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九条 入园企业将总部落户园区,并设立研发中心(经省级部门认定),其研发机构的专门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程序以科研用地办理划拨手续。
第十条 鼓励企业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对建设符合园区定位产业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标准厂房项目,开发业主可按厂房竣工面积申请建设补助。一层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二层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三层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四层及以上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对退城入园的企业(含食品粮油加工作坊),入园前两年给予(土地或标准厂房)租金100%补助,第3-5年给予租金50%的补助。
第四章 投资奖励及规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县政府在园区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园区企业发展产业配套项目、技术进步与创新、改善工业发展环境等。
第十三条 新入园的企业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享有以下优惠条件。
(一)新入园的建设项目,可适用工业项目的优惠比例按昌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下调10%收取。
(二)园区企业建设项目配套的员工宿舍,经县住建部门认定为保障性住房的可按核定计算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50%的比例给予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剩余面积按上条优惠标准征收。
(三)已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项目,如中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房屋用途,须从县政府准予改变用途之日起全额补交所免费用。
第十四条 新入园企业实际投资额(不含项目前期费用及土地成本,下同)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安排奖励资金作为企业发展资金,最高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从事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物流、仓储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含)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安排奖励资金作为企业发展资金,最高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人才引进及投资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按县政府相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昌江籍的企业家、大学毕业生等人才回乡入园投资创业,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进入园区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第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对入园企业和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按照“一门受理,一口告知,并联服务,一次办结”的原则,实现“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建立服务承诺机制、限时回馈机制和督办机制,做到每个项目有跟踪、有落实、有督办。
第十八条 积极为入园企业协调申请银行贷款,争取各类专项政策扶持,其中包括海南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海南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项目申报等。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就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障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昌江县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作为周转用房。
第六章 其他县级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育新投产企业。对当年新投产企业产值500万元(含)以上,分不同档次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做大做强优质企业。每年评选若干先进企业,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效益、贡献、诚信等情况,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100万元(含)以上,分不同档次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500万元(含)以上,分不同档次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每年评选若干先进中小企业,优先对发展十二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对当年首次“小升规”且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效益、贡献、诚信等情况,分不同档次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当年纳入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实施两化融合贯标获得省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实行招商引资激励。对社会引资者(即非国家公职人员)引进且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的项目,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地价款),且年度内在我县注册并开工,给予社会引资者该项目实际投资额0.5%的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企业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地价款),年度内在我县注册并开工,给予企业按年度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项目按期限竣工后,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等达到琼府[2017]97号文件的要求,给予企业按该项目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扣除之前奖励部分),同一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专利和品牌创建。对当年取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按省科技厅的标准给予1:1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奖励。企业购买专利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对取得每件专利授权给予同等奖励。对农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给予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且达到产业化效果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且达到产业化效果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多层次资本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挂牌后又申报首发上市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挂牌后又申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首发上市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优惠政策兑现以项目合同中企业开工、投产、达产、产值、利税和承诺为条件,项目建成运营后一年内落实兑现。
第三十条 国内外知名企业以及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和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产业优势明显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简化审批流程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同一企业符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多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就高就宽原则择一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