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
昌综执规〔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已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室核审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发[2019]6号)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违法露天焚烧垃圾。
二、本通知所指垃圾包括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生活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积极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露天焚烧垃圾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垃圾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