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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昌江县政府办 | 发文机关: 昌江县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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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依据及出台目的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园区发展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发展,鼓励产业合作、企业投资和吸引优秀人才,完善昌江县产业发展规划和推动引进优秀企业入驻,打造海南省的清洁能源示范园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参考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澄迈县等地招商政策,同时考虑原有的《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暂行)》需根据昌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经与相关部门充分会商,分别向社会公众、相关职能部门、省财政厅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办法修改意见和法核意见,并于2023年2月21日召开县政府专题会,积极采纳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本办法做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整个办法共四章:
第一章为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二章为奖励标准。
第三章为奖励原则。
第四章为附则。
三、奖励对象
(一)通过招商引资渠道向昌江县推介真实有效的项目,并在促成项目落户园区的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在昌江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有实质性运营,并在园区投资新产业项目的企业、机构。
四、奖励原则
申报奖励的招商引资机构,由被引入项目方提供确认书,作为机构奖励确认依据,同一项目只能确认一个招商引资机构。同一企业符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多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附则
申报奖励的企业、个人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由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奖励办法由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