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田镇粮油收储所
低温成品仓改造项目“1·6”坍塌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目 录
十月田镇粮油收储所低温成品仓改造项目“1·6”坍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及《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琼安委办〔2021〕130号)文件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由县安委办组织成立“十月田镇粮油收储所低温成品仓改造项目“1·6”坍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小组”),在评估工作小组全体同志的努力和我县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的支持配合下,完成“1·6”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评估工作小组于2023年3月5日成立。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关瑜担任,全面负责评估工作,成员由十月田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2023年8月,评估工作小组依据《十月田镇粮油收储所低温成品仓改造项目“1·6”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
2022年1月6日12时许,十月田镇粮油收储所低温成品仓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工人在拆除墙体作业过程中,发生墙体坍塌,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陆拾万元(约¥6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2022年8月15日完成事故调查,并形成《十月田镇粮油收储所低温成品仓改造项目“1·6”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1.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海南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管理严重缺失,没有严格按照拆除作业操作规程及砖墙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 版)》第八十六项的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海南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未按拆除作业操作规程及砖墙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暂停其作业,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八十六项的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海南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张金清,本项目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照要求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拆除隔墙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自上而下拆除。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八十五项的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郑尚昊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海南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王俊义,该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版)》第八十五项的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王俊义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5.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黄文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未按拆除作业操作规程及砖墙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暂停其作业,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版)》第八十五项的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黄文正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肆拾元(11640元)的行政处罚。
1.海南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管理严重缺失,没有严格按照拆除作业操作规程及砖墙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琼建管〔2022〕433号)予以诚信扣分5分(披露期2年)。
2.海南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金清,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照要求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拆除隔墙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自上而下拆除,导致事故发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琼建管〔2022〕433号)予以诚信扣分5分(披露期4年)。
黄正就,男,昌江县十月田镇青山村村民。
处理建议:黄正就违反行业施工安全规定,违规违章冒险作业从隔墙根部拆除,导致墙体坍塌。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处理结果: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目前,黄文正行政处罚款于2023年11月17日缴纳,票据号码:0110692102,张金清、王俊义均未缴纳,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追缴罚款并归档。(附件)
海南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罚款均未缴纳,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追缴罚款并归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综上所述,评估工作小组认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按《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其均未缴纳罚款,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追缴罚款并归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并予以诚信扣分处理;责任单位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引以为戒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防范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
附件1.行政处罚人员缴纳处罚款票据
2.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