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
目 录
一、预案法核稿:
《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预案修编情况说明
三、专家评审会材料
1、参会人员签到表
2、预案要素评审表
3、预案形式评审表
4、专家评审意见
5、专家表决投票情况表
四、专家和各单位修改意见情况
一、预案法核稿
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法核稿)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升昌江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昌江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新指导思想,坚持应急与预防预警相结合,做好监测预警,强化风险管控,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加强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善各级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统筹兼顾,整合资源。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依法管理,科学应对。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配套法规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的应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发挥驻地消防救援力量和民兵预备役的骨干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透明公开,正确引导。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道和传播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和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公共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参照海南省(或国家)相关预案的适用标准执行(详见附件8)。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信息报送和分级响应处置的基本依据。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我县负责处置;Ⅲ级(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由我县负责先期处置应对,其中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上级政府负责处置,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经省政府授权委托,可由我县负责处置应对。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大类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经专家评审后,报县政府审批并以县政府名义印发,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定。经专家评审,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后,报县政府审批,必要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3)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经专家评审后,由本部门(单位)有关会议审议,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印发,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乡镇应急预案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应急处置方案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急行动方案。上述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制定并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昌江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且必须由县政府协调指挥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我县突发公共事件风险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类。
地形地貌:昌江黎族自治县东南高,西北低,平均海拔268m,县西北面临海。从东南至西北分布着山地、丘陵、剥蚀堆积平原、河流堆积平原、滨海堆积平原等地形结构。其中地形构成为山地占45%,丘陵占36%,其他占19%。
气候特征:昌江县位于海南省西北偏西部,地跨北纬18°53'~19°30'、东经108°38'~109°17'之间。昌江是典型的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24.3摄氏度,全年无冬,日照充足。
地层:县境内出露地层主要为长城系(Ch)、震旦系(Zn)、青白口系(Qns)、奥陶系(0)、志留系(S)、石炭系(C)、二叠系(P)、白垩系(K)和第四系(Q)。
岩浆岩:县境内侵入岩分布广泛,主要分布于昌化镇、十月田镇、石碌镇、红田农场,岩石类型主要为(角闪石)黑云母正长花岗岩、黑云母二长花岗岩、石英闪长岩、片麻状(二长)花岗岩等。
地质构造:境内地质构造复杂,境内主要地质构造有中部东西向昌江—琼海深大断裂构造。境内第四系构造活动活跃,运动方式以间歇性上升为主,主要表现为河流阶地遭受侵蚀、切割和剥蚀,形成各种山地地貌景观。
水文地质条件:境内地下水类型主要有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基岩裂隙水和碳酸盐岩类裂隙溶洞水三大类。基岩裂隙水广泛分布于全县境内。基岩裂隙水根据含水层构造特征又分为层状岩类裂隙水和块状岩类裂隙水二个亚类。碳酸盐岩类裂隙溶洞水主要分布于石碌、王下等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工程地质条件:县境内工程地质体可分为岩体和土体两大类,岩体按岩相建造可分为岩浆岩建造、变质岩建造、碎屑岩建造三个岩组;土体按成因类型可分为残积土和沉积土两大类。沿海地区分布有海滩岩和软弱土,工程地质条件复杂。
人类工程活动:昌江是海南省矿产资源大县,境内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矿业经济发达,主要矿业有土外山金矿、石碌铁钴铜矿、荔枝岭矿区花岗岩饰面石材矿、丛开岭建筑用花岗岩石料矿、燕窝岭水泥灰岩矿、古榕峰水泥用石灰岩矿、芸红岭矿区水泥原料石灰岩矿等,矿山开发活动,可能会引发地质灾害。海南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昌江的旅游、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对山体地质的稳定性和环境的影响较大,许多地段形成人工高陡边坡,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增大,区内人类工程活动总体表现较多。
我县公路网建设加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近年来,工矿企业生产、建筑安装施工等事故也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备不齐,抢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完备,人们互救和自我保护能力薄弱,容易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
涉及生产经营企业,主要危险有火灾、爆炸、泄漏、中毒、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粉尘危害、噪声危害、烫伤灼伤等风险。
近年来,由于路网建设加快,国道、西线高速公路、西线高铁贯通我县全境,四通八达,辐射全省各地。交通方便快捷,人员密集往来,货物流动加大,各类公共卫生防控难度加大,所引起的发生食源性中毒、炭疽病、登革热流行、动物疫情等可能性较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入和不明原因疾病也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不明食源性食物中毒时有发生;此外,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也可能引发严重公共卫生事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不断推出,开发建设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社会矛盾如土地征用、征地拆迁、土地纠纷、违规建筑、环境污染、企业改制下岗、劳资纠纷、非正常上访等日益凸显,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全带来影响;城区人口不断增长,机动车辆数量快速增加,城市交通拥堵日益凸显;新型传播渠道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上呼应、网下集结、互相作用,这些事件的诱因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和新生问题叠加,合理要求与不合理要求交织,易由局部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处理难度较大。
(1)主要力量:我县应急力量主要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人武部民兵应急队伍为主,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需要协调驻地武警、预备役部队等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2)专业力量:全县以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水务中心、农业农村、医疗卫生、市场监督、综合执法、公安、住建、气象、交通、旅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成立的专业应急队伍。
(3)基层力量:各乡镇(农场)、村(居)社建立以基层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军人、青壮年组成的民兵应急队伍。
(4)社会力量:团县委志愿者、红十字会、企业救援队伍等力量,是政府救援辅助力量的补充。
组建县应急管理专家库,将全县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县外应急专家纳入县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
(1)客运交通:依托县交通运输局、县旅文局组织协调城市公交和旅游车辆运力;
(2)物资运力:依托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等物资装备、应急抢险救灾车辆;
(3)城市应急:依托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排水、园林、环卫、城管、基建、综合执法等应急力量。
全县共有各类卫生机构19个,其中医院4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2个,妇幼保健院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4个,乡镇卫生院8个。
依托公园规划建设县综合应急避难场所,全县各乡镇政府(农场)大院、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我县应急管理、水务中心、医疗卫生、农业农村、公安、消防、住建、资规、交通、通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都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基本满足应急所需。县政府每年投入资金对应急物资和装备进行购置补充,建立全县应急物资和装备台账。
(1)防汛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中心、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三防”机构根据全县现有防汛物资储备情况,进一步统计和整理,并纳入防汛物资台账。
(2)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应急机构根据人口增减、平时消耗、灾情影响、灾后救助等情况进一步优化物资储备和采购计划。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县应急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武部部长担任。
成员: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旅文局、县卫健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民族事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县林业局、县水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昌江中队、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南方电网海南分公司昌江供电局、中国人民银行昌江支行、中国电信昌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昌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昌江分公司、红林农场集团有限公司、霸王岭林业局、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2)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研判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3)统筹协调全县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考核等重大问题;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5)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6)决定发布预警和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7)组织力量处置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
(8)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县应对能力时,按程序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9)承办省应急管理厅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作为县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服务监督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县应急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县应急办主要职责是:
(1)承担县应急委值班工作,办理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3)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我县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建议;
(4)组织编制修订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应急预案修编、演练、评估和备案工作;
(5)负责县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建设;指导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
(6)负责指导组织应急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
(7)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8)组织做好全县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和预测分析;
(9)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是县政府、县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
总指挥和成员: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县长或者副县长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或者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主要职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县委、县政府或县应急委的指令,对全县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县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3.1 专项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县应急委下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兼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相关应急联动及应急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单位,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兼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和上级应急机构决定事项;
(2)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并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负责所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先期处置和应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按规定报告省政府或请求有关部门支持;
(4)情况紧急时,报请上级政府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增援;
(5)对敏感性、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及时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
(6)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等;
(7)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县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8)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3.2 成员单位
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政法系统工作和社会维稳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社会舆论,做好网络舆情、处理网上热点敏感问题,指导协调全县各新闻单位工作;针对县重大问题和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提出对外宣传对策,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发布工作;统筹指导协调全县互联网宣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县委统战部:负责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处置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研判涉及统一战线的舆情并协调有关部门应对处置。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协调驻地解放军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
县政府办:督促检查各乡镇(农场)、各有关部门对县委、县政府决定的事项,以及县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传达和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农场)、各有关部门向县政府反映的问题。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处置与救援经费的紧急拨付,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负责将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测算、分析、预警、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
县发改委:按“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研究提出地方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完善应急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组织实施管理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承担全县粮食流通调控具体工作,承担全县军粮供应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县公安局: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
(1)组织实施全县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研究推进应急管理改革。
(2)检查督促各乡镇(农场)和县有关部门落实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责任制。
(3)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有关部门、乡镇应急预案的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和报备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要积极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和设施建设。
(4)牵头推进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5)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
(6)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7)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负责全县消防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农场)和县有关部门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9)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台风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10)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农场)和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12)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4)制定全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5)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6)承担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减灾委员会、县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资规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矿产资源管理;负责行业主体责任的突发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处置城市燃气事故,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监督执行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则;负责管理全县行政管辖区内各种所有制房屋安全技术鉴定,组织对房屋倒塌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牵头外来物种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本县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指导全县农业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监测分析工业科技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统计、报告和预测、预警运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全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县人社局: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县劳动用工的综合管理,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
县教育局: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各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应急演练、安保人员培训等工作;指导、协调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校车安全管理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县旅文局:负责处置旅游产业和文化广电体育产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公共设施安全建设;负责协调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场所应急救灾服务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
县司法局:为县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法律意见;对县政府关于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及重要具体行为进行法核。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灾后捐助工作;负责救济困难群众和流浪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者、应急志愿者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县民族事务局:负责处置涉及民族和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公路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县道及以下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客运、汽车租赁行业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县危险品运输监督工作;组织协调省、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维护正常交通运输秩序。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县气象局:负责收集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承担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置食品、药品、药械和特种设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质量管理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全县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组织全县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负责所管辖国、省干道等桥梁、公路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抢险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全县辖管及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的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宣传教育、火情旱情处理等工作;发生森林火情后,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提供技术支撑。
县水务中心:负责水务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水库、河流堤坝安全巡护和管理,负责处置一般工程险情事故,并报县“三防”指挥部,为重大险情事故提供应急抢险救援专业技术支撑;指导和监督全县水务行业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库、水电站大坝、河流堤坝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做好全县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参与水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乡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全县消防指战员处置各类火灾事故;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昌江中队:负责根据县政府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团县委:负责发动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志愿服务体系。
县红十字会:协助开展救灾、救济工作,筹集救灾款物,组织社会募捐;根据情况,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志愿者救援队参与灾区救护工作。
南方电网海南分公司昌江供电局:负责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组织灾区电力设备抢修和恢复电力供应。
中国人民银行昌江支行:监测辖区内金融风险。
中国电信昌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昌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昌江分公司:负责处置突发通信中断事件;提供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工作。
乡镇政府、红林农场集团有限公司、霸王岭林业局、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组织实施本辖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协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3.3.3 现场指挥部
在应急救援时,实行现场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为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长由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长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
(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
(3)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 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4)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5)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
(6)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7)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出现事件“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8)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专家组、安全保卫组、应急监测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群众转移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置组共10个工作组,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或主管部门牵头,统筹组织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组织保障,会议记录整理以及对外发布文件的草拟工作;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并上报;负责调配现场应急力量和资源,如遇紧急情况,向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或者主管部门牵头,据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处置救援,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参与事件调查。
技术专家组: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同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件调查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管控,实施交通管制,控制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应急监测组:由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资规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牵头,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应急监测、环境影响、天气预报、灾情影响等信息监测。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同时做好伤员转运、分检、救治的统计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牵头,落实现场应急资金、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保障措施。
群众转移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牵头,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统筹协调和组织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做好事件舆情搜集、分析和报送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善后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牵头,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亡人员善后处置;调拨、发放应急款物,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各乡镇政府(农场)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相关应急机构,在县应急委和乡镇政府(农场)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政府(农场)应当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指导、督促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巡查和应对工作;组织辖区力量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做好灾后评估、灾情统计、汇总和上报,指导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加强安全巡查和警示工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生产自救,及时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受灾群众安全转移和安置安抚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指导受灾群众和本地区恢复生产生活。
县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县各类专业人才库,依托省应急管理专家库资源,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县应急委专家组由应急管理、综合减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为全县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 研究、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趋势、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等,向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 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
(5)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自救互救、防灾避险等咨询指导。
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加强对危化品、烟花爆竹、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排查,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1)县政府要求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农场)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公共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并抄送县相关部门。
(2)各乡镇政府(农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普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经营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
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应根据历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县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工作。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红色(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预警信息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区、严格审查、授权发布的原则,由县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1)红色预警由县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向县应急局提出预警申请,县应急局报请县应急委同意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预警申请,省应急管理厅审批同意并视情况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名义发布,或者授权县政府发布。情况紧急时,县应急局可先以口头方式报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2)橙色预警由县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填写《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向县应局办提出预警申请,县应急局报请县应急委主任(县长)或副主任(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以县政府或县应急委名义对外发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及省相关部门备案。情况紧急时,县应急局可先口头方式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3)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县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填写《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预警申请,县应急管理局报请县应急委副主任(行业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以县政府或县应急委的名义对外发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及省相关部门备案。
(4)县政府授权机构需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设在县气象局)对外发布。
(5)对于仅需在行业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自行发布。
(6)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发布蓝色(Ⅳ级)、黄色(Ⅲ级)预警后,县应急委、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农场)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相关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的级别;
(4)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发布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后,县应急委、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农场)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相关措施:
(1)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可能发生地域内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按有关程序规定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按有关程序规定报批后,及时宣布终止预警。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县应急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处置。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各乡镇(农场)应按规定将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初始信息、续报信息和处置报告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依托省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信息共享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监测机构、监测网点等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体系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送、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信息报送渠道和联系方式,多途径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机关、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职能部门、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县应急管理局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县政府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要核实事故信息并通报县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上报省主管部门。
对于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应急局电话报告,县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先向县应急办报告,再向省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采取口头或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初步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详见附件7)。
县应急局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相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进行处置,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对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县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由县应急局迅速报告县应急委,必要时直接向县长报告,同时将县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政府(农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同时报告县政府值班室。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应急局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县委、县政府,并随时续报汇总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现场信息采集报送由县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总责,具体报送人员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定,一般由负责事件处置的牵头单位或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信息专报员承担。信息专报员应将现场救援处置动态信息主动、快速、及时、不间断报送县应急局和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直至事件处置完毕。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域外的,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市县实行通报。发生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应急委及时通知相关市、县政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应急局及时报请省应急管理厅办理。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需要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通报时,由县应急局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要防止次生、衍生事件,迅速果断控制事态发展;收集现场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农场)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县外事侨务办及县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机构做好工作。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必要时,县应急局也可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请求和灾情实际需要直接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响应):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为主组织指挥,调动事发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并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请求或实际需要,协调县有关部门配合处置。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响应):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以及县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响应):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以及县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响应):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全力进行先期处置与应对的同时,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经省政府授权委托后,按照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县有关专项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级别。应对同一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启动多个应急预案时,应根据事件的主要成因和性质,启动主要的应急预案。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县政府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提升至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县政府请求省政府成立省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或由省专项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与救援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协调各方资源予以支持;县级指挥机构具体指挥调度。
(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前方指挥部或省工作组、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
按照区域划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军地联合、共同应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队伍、装备、救灾器材等应急资源,协调省内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配合,形成应急合力,协同处置。并在应急联动合作框架下,与东方、儋州市、白沙县、乐东县加强应急联动跨区域合作,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就近救援、平等协商”的原则,有效协调联动,共同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县政府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等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机构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县应急委。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或其他市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当发生巨灾时,县应急管理局、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协调全县应急力量,全面开展先期处置与应对,有效遏制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各项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等协助处置工作。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县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于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经县委宣传部批准后,由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县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发布。跨县行政区划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我县与相关市县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省政府或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省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我县融媒体中心、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县委宣传部有关规定执行。
(4)县委宣传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县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终止响应。
应急结束后,在县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和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乡镇政府(农场)应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和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具体分工是:灾后重建、物资和劳务征用由乡镇政府(农场)负责;社会治安由县公安局负责;人员安置和赔偿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受灾困难群众和流浪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以及遇难者亲属优抚由县民政局负责;伤病员医疗救护、灾区疫病防治由县卫健委负责;化学污染物处置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垃圾处理、道路清障、园林树木整理、市政设施维修等由环卫、园林、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县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收捐赠部门应开通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发单位理赔。各乡镇政府(农场)、县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应提前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效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响应、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找出不足并明确改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报告;有关单位应根据调查和总结成果,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调查报告应报县应急委,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财政、发改、公安、交通、住建、科工信、水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1)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提出请求,县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县政府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并按照省政府的指令做好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根据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消防救援队伍沟通与协调管理,县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县政府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乡镇政府(农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乡镇政府(农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以及民间救援力量,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县政府提出支持请求,县有关部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情况,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县财政局积极配合。必要时,经县政府批示同意后,视情予以适当支持。
(3)对受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适当支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加强应急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县监察、审计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
(5)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从事高风险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财物捐助。
(1)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区域、分部门制定本区域、本部门应急装备与备品备件的配置标准和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使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处于动态优化中。
合理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救援机械设备、监测仪器、交通工具、个体防护设备、医疗设备、药品及其他保障物资;根据实际状况,合理配置卫星通信设备、应急电源车等重要应急物资。
(2)县应急委可指定相关单位酌情组织有加工能力的单位突击生产,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根据需要协调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对现场救援物资进行有偿调拨和运输。
(3)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县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
(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上级部门、驻地部队、其他市县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急需时从外地调入。
(5)必要时,由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经营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
县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农场)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1)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力量配合县交通运输局、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县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尽快对被毁坏的道路、桥涵、交通干线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畅通。
(2)县交通运输局与县公安局按照制定的交通管制方案,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3)鼓励社会应急运力参与,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的动员和征用程序,完善社会运力、物资设备征用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生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农场)、县各有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农场)、县各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应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等相关部门单位通讯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工信局应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实施通信保障,确保现场信息畅通。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民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并发挥功能,确保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油、气、水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满足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部位用电、用油、用气、用水基本要求。
县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水务中心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和报备工作。
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修订,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议,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2)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 2 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自己的应急工作方案实际要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旅游文化和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增强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单位的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考核体系,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由昌江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由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预案运行中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县政府办提出修订建议。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由昌江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2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报告示意图
附件3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5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附件6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通信录
附件7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
附件8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序号 |
预案类别 |
预案名称 |
应急主管部门 |
1 |
自然灾害类 |
昌江县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昌江县地震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昌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昌江县气象局 |
||
昌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昌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昌江县农业病虫害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
昌江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
县林业局 |
||
昌江县大、中、小型水库汛期应急预案 |
县水务中心 |
||
昌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2 |
事故灾难类 |
昌江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昌江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昌江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昌江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昌江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
昌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
昌江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
昌江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县住建局 |
||
昌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江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应急管理局 |
||
昌江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
昌江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县旅文局 |
||
昌江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
3 |
公共卫生类 |
昌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健委 |
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县卫健委 |
||
昌江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
昌江县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
县卫健委 |
||
昌江县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社会治安类 |
昌江县处置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昌江县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
昌江县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
昌江县处置突发性民族宗教事件工作应急预案 |
县民族事务局 |
||
昌江县应对突发性集体上访和恶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 |
县信访局 |
||
昌江县银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人民银行昌江县支行 |
(1) 自然灾害类
序号 |
事故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水旱台风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中心 |
县“三防”指挥部 |
2 |
气象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 |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3 |
地震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 |
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
4 |
地质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县资规局 |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5 |
森林火灾 |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 |
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 |
6 |
生物灾害 |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
事故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非煤矿山事故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应急指挥部 |
2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
3 |
工贸行业事故 |
||
4 |
火灾事故 |
||
5 |
道路交通事故 |
县公安局 |
县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指挥部 |
6 |
通信网络事故 |
县工信局 |
县通信网络事故 应急指挥部 |
7 |
特种设备事故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指挥部 |
8 |
建设工程事故 |
县住建局 |
县重大城乡建设事故 应急指挥部 |
9 |
燃气事故 |
||
10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县发改委 |
|
11 |
辐射事故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 |
12 |
重污染天气 |
||
13 |
环境污染事件 |
||
14 |
生态破坏事件 |
(3)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
事故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传染病疫情 |
县卫健委 |
县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部 |
2 |
群体性 不明原因疾病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重大市场监管事件 应急指挥部 |
5 |
药品安全事件 |
||
6 |
疫苗安全事件 |
||
7 |
动物疫情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指挥部 |
(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县公安局 |
县重大刑事案件和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 |
2 |
重特大刑事案件 |
||
3 |
群体性事件 |
县委政法委 |
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4 |
网络与信息 安全事件 |
县委网信办 |
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应急指挥部 |
5 |
市场稳定 突发事件 |
县发改委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稳定事件 应急指挥部 |
6 |
油气供应中断 突发事件 |
县发改委 |
县油气供应中断事件 应急指挥部 |
7 |
民族宗教事件 |
县委统战部 |
县民族宗教事件 应急指挥部 |
8 |
舆情突发事件 |
县委宣传部 县委网信办 |
县舆情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部 |
9 |
涉外事件 |
县委外侨办 |
县重大涉外事件 应急指挥部 |
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通信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县人民政府 |
林谟谐 |
县长 |
26699361 |
—— |
|
2 |
县人民政府 |
王春天 |
常务副县长 |
26699888 |
—— |
|
3 |
县人民政府 |
黄华星 |
副县长 |
—— |
—— |
|
4 |
县人民政府 |
黄胜卫 |
副县长 |
26699109 |
—— |
|
5 |
县人民政府 |
陈国斌 |
副县长 |
26698666 |
—— |
|
6 |
县人民政府 |
钟 帅 |
副县长 |
26698309 |
—— |
|
7 |
县人民政府 |
张惠红 |
副县长 |
26698309 |
—— |
|
8 |
县人民政府 |
吴艺芬 |
副县长 |
26699998 |
—— |
|
9 |
县人民政府 |
李建辉 |
副县长 |
—— |
—— |
|
10 |
县人民政府 |
陈卫能 |
副县长 |
26666658 |
—— |
|
11 |
县人民政府 |
吴增荣 |
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
26666658 |
—— |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2 |
县公安局 |
吴传忠 |
副局长 |
26626899 |
18976509899 |
|
13 |
县人武部 |
符居日 |
部长 |
26653000 |
—— |
|
14 |
县委政法委 |
吴传信 |
常务副书记 |
—— |
13322086768 |
|
15 |
县委宣传部 |
陈有强 |
常务副部长 |
26699111 |
13307693661 |
|
16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事务局) |
符群全 |
常务副部长 |
26699122 |
18789010333 |
|
17 |
县政府办 |
钟家梁 |
主任 |
26698077 |
18898950001 |
|
18 |
县财政局 |
柳南雄 |
局长 |
26691999 |
13976507088 |
|
19 |
县发改委 |
王 斌 |
主任 |
26699599 |
18976125111 |
|
20 |
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 |
罗浩捷 |
局长 |
—— |
13976609777 |
|
21 |
县资规局 |
韩争伟 |
局长 |
26669011 |
18289676920 |
|
22 |
县住建局 |
关 瑜 |
局长 |
26679207 |
13637503335 |
|
23 |
县农业农村局 |
陈学良 |
局长 |
26698208 |
18976177727 |
|
24 |
县工信局 |
莫覃慧 |
局长 |
26698896 |
18976717233 |
|
25 |
县人社局 |
邱红光 |
局长 |
26698358 |
13976146866 |
|
26 |
县教育局 |
罗 东 |
局长 |
26627566 |
13976502520 |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联系电话 |
备注 |
27 |
县旅文局 |
王吉强 |
局长 |
26633011 |
18907593333 |
|
28 |
县卫健委 |
王之海 |
主任 |
26638886 |
13976275505 |
|
29 |
县司法局 |
符志理 |
局长 |
26656266 |
18976718989 |
|
30 |
县民政局 |
刘永辉 |
局长 |
26633930 |
18876150666 |
|
31 |
县交通运输局 |
卢 维 |
局长 |
—— |
15120930208 |
|
32 |
县生态环境局 |
冯 彦 |
负责人 |
26627034 |
13322061381 |
|
33 |
县气象局 |
孙 佳 |
局长 |
26637960 |
18907620019 |
|
3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书科 |
局长 |
—— |
13907663277 |
|
35 |
县综合执法局 |
李 强 |
局长 |
26625535 |
13976573844 |
|
36 |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 |
吴喜武 |
局长 |
26622549 |
13016270888 |
|
37 |
县林业局 |
文继恋 |
局长 |
26622815 |
15120930777 |
|
38 |
县水务中心 |
钟 飞 |
主任 |
—— |
13976506111 |
|
39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秦 君 |
大队长 |
—— |
13876828766 |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联系电话 |
备注 |
40 |
武警昌江中队 |
白 杰 |
—— |
—— |
18889144082 |
|
41 |
团县委 |
陈何豫 |
书记 |
26699366 |
13876322900 |
|
42 |
县红十字会 |
李世光 |
—— |
26699185 |
—— |
|
43 |
南方电网海南分公司昌江供电局 |
吴 霖 |
局长 |
—— |
15103086159 |
|
44 |
中国人行银行昌江分行 |
吴钟苗 |
行长 |
26653866 |
13907662285 |
|
45 |
中国电信昌江分公司 |
周 标 |
总经理 |
26659788 |
17789872111 |
|
46 |
中国移动昌江分公司 |
杨武章 |
总经理 |
—— |
13907512386 |
|
47 |
中国联通昌江分公司 |
刘 伟 |
总经理 |
—— |
18608910096 |
|
48 |
红林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
肖淦鑫 |
董事长 |
—— |
18389669111 |
|
49 |
霸王岭林业局 |
吴先明 |
局长 |
26881368 |
13807608082 |
|
50 |
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 |
周湘平 |
董事长 |
26609819 |
13807567847 |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联系电话 |
备注 |
51 |
苏林吉 |
镇长 |
—— |
13322071378 |
|
|
52 |
岑选锋 |
镇长 |
—— |
15289878813 |
|
|
53 |
罗浩世 |
镇长 |
—— |
13976719255 |
|
|
54 |
谢 宽 |
镇长 |
—— |
15103007161 |
|
|
55 |
李 壮 |
镇长 |
—— |
18976718688 |
|
|
56 |
张金莲 |
镇长 |
—— |
13976602779 |
|
|
57 |
文进平 |
镇长 |
—— |
13907662760 |
|
|
58 |
王下乡 |
洪 弘 |
乡长 |
—— |
18689678866 |
|
(一)自然灾害
导致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失踪,或2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及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1.航空、铁路及海上运输中出现的各类险情。
2.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2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交通运输事故。
3.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泄漏事故。
4.可能或已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区域电网或跨区域电网供电、城市燃气、供水、通讯中断等城市生命事故。
5.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环境或生态平衡遭受严重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
1.发现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
2.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感染的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
3.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4.5人以上群体系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5.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中毒人数在3人以上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
6.重大动物疫情。
7.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社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药品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1.恐怖袭击事件。
2.非法宗教活动、影响恶劣的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因伤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3.涉及金融、证券、保险、物价等领域的经济安全事件。
4.各类涉外事件。
5.罢工、罢课、罢市、殴斗械斗、滋事骚乱、打砸抢烧、暴力抗法、非正常上访、集体请愿、游行示威、暴力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等各类群体性事件。
6.2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
7.其他重、特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
1.《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须报告的事项。
2.其他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事件。
3.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幕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一、自然灾害类
地震灾害 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
|
特别重大 |
300 人以上 |
1%以上 |
7.0 级以上 |
重 大 |
50—299(人) |
—— |
6.0—7.0 级 |
较 大 |
20-49(人) |
—— |
5.5—6.0 级 |
一 般 |
1-19(人) |
—— |
5.0—5.5 级 |
〔注: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6号)制表。〕
(二)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 等级 |
险 情 |
灾 情 |
||
需搬迁转移人数 |
潜在经济损失(万元) |
因灾死亡和 失踪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
特大型 (Ⅰ级) |
1000 人以上 |
10000(万元)以上 |
30 人以上 |
1000 万元以上 |
大型 (Ⅱ级) |
500~999(人) |
5000~10000 (万元) |
10~29(人) |
500~100(万元) |
中型 (Ⅲ级) |
100~499(人) |
500~5000 (万元) |
3~9(人) |
100~500(万元) |
小型 (Ⅳ级) |
1~99(人) |
500 万元以下 |
1~2(人) |
100 万元以下 |
〔注:依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年5月 14 日印发, 2006 年 12 月 9 日第一次修订)制表。〕
(三)水灾
国标
水 灾 (国标) |
流域 |
河段堤防 |
水库 |
渍涝影响 |
台风 |
特 大 |
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
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
—— |
重 大 |
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
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巷道中断,24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
超强台风登陆并严重影响我国。 |
较 大 |
一省(区、 市)发生较 大洪水。 |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
大中型水库 出现严重险 情或小型水 库发生垮坝。 |
—— |
强台风登陆 并严重影响我国。 |
一 般 |
数省(区市县)同时发生一般 洪水。 |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
大型水库出现险情。 |
—— |
热带风暴、 强热带风暴、台风登陆并影响我国。 |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 号 2005年5月 14 日印发,2006 年 12月9 日第 1 次修订)制表。〕
省标
水 灾 (省标) |
流域 |
河段堤防 |
水库 |
风暴潮 |
台风 |
暴雨 |
一级 响应 |
多个市县同时发 生 50 年一遇或以 上洪水;某个市县发生 100 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任一流域 发生 100 年一遇或以上特大洪水 或南渡江下游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
大、中型 水库已发生垮坝。 |
海 南 省 主 要 潮 位 站 出现 100 年 一遇及以上风暴潮。 |
台风及以上热带气旋将于 48小时内登 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 |
—— |
二级 响应 |
多个市县同时发 生20年一遇至50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不含)洪水。 |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任一流域发生50年至100 年一遇(不含)洪水或其主干堤防(不含南渡江下游)发生决口。 |
大中型水库出 现重大 险情有 可能发 生垮坝。 |
海南省主要 潮位站出现 50 年至 100 年一遇(不 含)风暴潮。 |
强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 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 |
—— |
三级 响应 |
多个市县同时发 生10年一遇至20 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不含)洪水。 |
南渡江、 昌化江、万泉河等任一主干河流堤防出现重大 险情。 |
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 小型水库发生 垮坝。 |
海南省主要潮位站出现 20年至50年一遇(不含)风暴潮。 |
热带风暴将于 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 |
省气象局 发布暴雨 一级预警。 |
四级 响应 |
多个市县主要河 流同时发生5年至 10 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主要河流发生10年至20年一遇(不含洪水)。 |
南渡江、昌化 江、万泉河等任一主干河流堤防出现险情。 |
大、中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
省主要 潮位站出现10年至20 年一遇(不含)风暴潮。 |
热带气压将于48小时登陆并影响本岛。 |
省气象局发布暴雨二级预警。 |
〔注:依据《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60号)制表。〕
(四)旱灾
旱灾 |
受旱区作物受 旱面积占播种 面积比例 |
因旱农(牧)区临 时性饮水困难人口 占地区人口比例 |
城市干旱:因旱城市出 现缺水现象,供水量低 于正常需求量比例 |
特大干旱 |
>80% |
>60% |
>30% |
严重干旱 |
51%-80% |
41%-60% |
20%-30% |
中度干旱 |
31%-50% |
21%-40% |
10%-20% |
轻度干旱 |
≤30% |
≤20% |
5%-10% |
〔注: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号2005年5月14日印发,2006年12月9日第1次修订)制表。〕
海南省干旱指标及等级划分
评 价 指 标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重度干旱 |
特大干旱 |
||||
主要 指标 |
连续无雨日(天) |
25~40 |
40~60 |
60~80 |
≥80 |
|||
降水量距平率 (%) |
30 天 |
-75~-85 |
≤-85 |
—— |
—— |
|||
60 天 |
-40~-60 |
-60~-75 |
-75~-90 |
≤-90 |
||||
90 天 |
-20~-30 |
-30~-50 |
-50~-80 |
≤-80 |
||||
农作物受旱面积比例(%) |
15~30 |
30~45 |
45~60 |
≥60 |
||||
参考 指标 |
土壤相对湿度(%) |
60~50 |
50~40 |
40~30 |
≤30 |
|||
人畜饮水临时困难率(%) |
0.5~1.5 |
1.5~2.5 |
2.5~4.0 |
≥4.0 |
||||
|
河流来水量距平率(%) |
-10~-30 |
-30~-50 |
-50~-80 |
≤-80 |
|||
水库蓄水量距平率(%) |
-10~-30 |
-30~-50 |
-50~-80 |
≤-80 |
〔注:①源自《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60号;)②“农作物 受旱面积比例”指标应以国家相关指标为准。〕
(五)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
分级标准 |
||
人员死亡 |
重伤人数 |
受害森林面积 (公顷) |
|
特别重大 |
30 人以上 |
100 人以上 |
1000 公顷以上 |
重 大 |
10—29(人) |
50-99(人) |
100-1000(公顷) |
较 大 |
3-9(人) |
10-49(人) |
1-100(公顷) |
一 般 |
1-2(人) |
1-9(人) |
1 公顷以下 |
〔注:依据《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3〕155号)制表。〕
气象灾害标准 |
因台风、大风、龙卷风、 暴雨、冰雹等造成: |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 |
重 大 |
10-29 人死亡; 或 1 千万-5 千万元经济损失。 |
机场、港口、高速公路全线封闭 12 小时(含)以上。 |
特别重大 |
死亡 30 人(含)以上; 或经济损失 5 千万以上。 |
—— |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制表。〕
生物灾害标准 |
||
重 大 |
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
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
特别重大 |
在 2 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 2 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 1 个省(区、市)内 2 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制表。〕
生产安全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 |
||
人员死亡 (失 踪) |
重伤人数 (急性工业中毒) |
直接经济损失(元) |
|
特别重大 |
30 人以上 |
100 人以上 |
1 亿以上 |
重 大 |
10—29(人) |
50-99(人) |
5 千万-1 亿 |
较 大 |
3-9(人) |
10-49(人) |
1 千万-5 千万 |
一 般 |
1-2(人) |
1-9(人) |
1 千万以下 |
〔注: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 号)、《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84 号)制表。〕
铁路 突发 事件 |
死亡人数 (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 |
重伤/中毒(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元) |
需要紧急转移铁路沿线群众(人数) |
铁路繁忙干线中断,经抢修无法恢复通车时间(小时) |
一级 |
30人以上 |
100人以上 |
1亿以上 |
10万以上 |
48Hrs以上 |
二级 |
10-29人 |
50-99人 |
5千万-1亿 |
5-10万 |
24-48Hrs |
三级 |
3-9人 |
10-49人 |
1-5千万 |
5万一下 |
6-24Hrs |
四级 |
1-2人 |
1-9人 |
1千万以下 |
—— |
6Hrs以下 |
〔注:(1)省应急管理厅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501 号)和《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0 号)制表。《海南省铁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2〕73 号)适用此标准;我省预案所 称铁路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在铁路建设和运营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重大经济 损失、铁路运输中断(包括铁路轮渡停运)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海上 突发 事件 |
死亡人数 (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 |
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 |
非客船、非危化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命安全造成的威胁 |
客船、危化品船 |
其他 |
一级 |
30人以上 |
载员30人 以上 |
单船总吨: 1万吨以上 |
发生非常严重事故危及船舶或人与生命安全 |
—— |
二级 |
10-30人 |
载员30人 以下 |
单船总吨: 3千-1万吨 |
—— |
中国籍海船载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
三级 |
3-10人 |
—— |
单船总吨: 5百-3千吨 |
—— |
—— |
四级 |
1-2人 |
—— |
单船总吨: 5百吨以下 |
—— |
—— |
〔注:依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2 号)制表。〕
(四)民航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
适用情况 |
特别重大 (一级响应) |
民航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
|
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
|
军用航空器与民航器发生空中相撞。 |
|
外国民航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
|
我国民航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
|
重大 (二级响应) |
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
较大 (三级响应) |
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
一 般 (四级响应) |
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
注:①依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1号) 制表。②重要地面设施是指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站、化工厂、核设施、水务设施等。
大面积 停电事件 |
省、自治区电网 (减供负荷) |
省会城市 (省/区)电网 (减供负荷) |
地级市 (设区)电网 (减供负荷) |
县级市电网 (减供负荷) |
特大 |
负荷≥20000 兆瓦:30%以上;负荷 5000-20000 兆瓦:40%以上。 |
负荷≥2000 兆瓦:减负 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 |
—— |
重大 |
负荷≥20000 兆瓦:13%-30%; 负荷5000-20000 兆瓦:16%-40%;负荷1000-5000兆瓦:50%以上。 |
负荷≥2000 兆瓦:40%-60%,或50%-70%供电用户停电;负荷<2000 兆瓦:减负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600兆瓦:减负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 |
较大 |
负荷≥20000 兆瓦:10%-13%; 负荷5000-20000 兆瓦:减负 12%-16%; 负荷1000-5000 兆瓦:20%-50%;负荷<1000 兆瓦:40% 以上。 |
减供负荷20%-40%,或 30%-50%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600兆瓦:减负40—60%,或50—70%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 600 兆瓦:减负 40%以上,或 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150 兆瓦:减供负荷 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一般 |
负荷≥20000兆瓦:5%-10%; 负荷5000-20000 兆瓦:6%-12%; 负荷1000-5000 兆瓦:10%-20%;负荷<1000兆瓦:25%-40%。 |
减供负荷10%-20%,或 15%-30%供电用户停电。 |
减供负荷20%-40%,或30%-50%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150 兆瓦:减负40%-60%,或 50%-70%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150 兆瓦:减负 40% 以上,或 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注:依据《国家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 号制表。〕
突发 环境 事件 |
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
因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若干后果 |
|||||
死亡 人数 |
中毒 (重伤) 人数 |
直接经 济损失 (元) |
疏散 转移 群众 |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
影响区域生态功 能,或破坏国家 重点保护物种 |
社会影响 |
|
特别 重大 |
≥30 人 |
≥100 人 |
1 亿元 以上 |
≥5 万人 |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 |
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 |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 |
重大 |
10-29 人 |
50-99 人 |
2 千万 - 1 亿元 |
1-5 万人 |
县级城市 |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 |
造成跨省影响 |
较大 |
3-9 人 |
10-49 人 |
500万 - 2000万 |
5千 - 1万人 |
乡镇 |
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
造成跨市(设区)影响 |
一般 |
1-2 人 |
1-9 人 |
500 万以下 |
5千 人以 下 |
—— |
—— |
造成跨县纠纷,引起一般 性群体影响 |
〔注: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14 号)制表。〕
辐射 事故 |
放射源丢失、 被盗、失控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
放射性物质泄漏 |
其它 |
特别 重大 |
Ⅰ、Ⅱ类丢失、 被盗、失控并造 成环境辐射污 |
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急性死亡 |
造成大范围严重 环境辐射污染事 |
对我省可能或已经造成 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 航天器坠落事故或境外 |
重大 |
染后果 Ⅰ、Ⅱ类放射源 丢失、被盗 |
导致 1-2 人急性死亡或 10 人以上急性 重度放射病、局部器 官残疾 |
故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
发生的辐射事故 |
较大 |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
导致1-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造成小范围辐射 污染后果 |
—— |
一般 |
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
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
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
铀矿冶炼、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 污染后果 |
〔注: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海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156 号)制表。〕
大面积 通信中断 |
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引发或可能引发: |
特别重大 |
2 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
重大 |
本省 10 个以上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
较大 |
本省 2-9 个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
一般 |
本省 1 个市县通信中断 |
〔注:依据《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琼府办[2015]177 号)制表。〕
(一)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
特大 |
重大 |
较大 |
一般 |
肺鼠疫、肺炭疽 |
在大中城市发生/波及 2 省以上 |
1 个县/6 天内 5例以上/波及2个县以上 |
1 个县/6 天内 5例以下 |
—— |
非典、人感染高致群体不明原因疾病 |
发生病例有涉及多个省份且有扩散趋势 |
发生病例扩散到县(市)外地区且有扩散趋势 |
1 个县(市)内发现发生病例 |
—— |
预防接种/群体预防性服药 |
—— |
出现死亡 |
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
—— |
病毒丢失、传播 |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
匿运、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毒素造成感染/死亡 |
—— |
—— |
腺鼠疫 |
—— |
1 个市(地)6 天内 多点连续 20 例以上/波及 2 市(地)以上 |
1 县 6 天内连续10病例以上/波及 2 县 以上 |
1 个县(市)6 天内 10 病例以下 |
霍 乱 |
—— |
1 市(地)1 周内30病例以上/波及2 市以上,有扩散趋势 |
1 县 1 周内 10-29 例/ 波及 2 县(地市)以上城市 |
1 个县(市)1周内 9 病例以下 |
疟 疾(乙) |
—— |
2 邻县级以上有 5 例或以上并有蔓延趋势 |
2 邻县级以上有蔓延 |
1 个县(市)内有疫情 |
乙、丙类传染 病 |
—— |
波及 2 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 平超过前 5 年同期 平均发病水平 2倍 以上,并经省以上卫生部门评估认定 |
在一个县(市)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并经市(地)以上卫生部门评估认定 |
—— |
登 革 热(乙) |
—— |
—— |
1 县 1 周内 10 病例以下 |
2 年后首次发 生 |
食物中毒 |
—— |
超过 100 人并有人死亡;或死亡 10 例 以上 |
超过 100 人;或有死亡病例 |
30-99 人,无死亡病例 |
急性职业中毒 |
—— |
550 人以上/死亡≥5人 |
10~49 人/死亡 1—4人 |
1—9 人,无死 亡病例 |
其它 |
—— |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
—— |
—— |
输入性传染病例等 其他特大事件 |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
注:①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9 号)、《海 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1〕133 号)制表。②《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 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 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 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 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 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 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突发动物 疫情 |
特大 |
重大 |
较大 |
一般 |
高致病性 禽流感 |
在 21 日内,相邻省份有 10 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 或在 1 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 10 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
在 21 日内,在 1 个省(区、市)内有2 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有 20 个以上疫点,或者 5—9 个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
在 21 日内,在 1 个市(地)内 2 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 个以 上。 |
在 1 个县(市)内发生疫情。 |
口蹄疫 |
在 14 日内,在 5 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
在 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 2 个以上相邻市(地)或 5 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
在 14 日内,在 1个市(地)内 2 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5 个以 上。 |
在 1 个县(市)内发生疫情。 |
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 |
动物爆发感染到 人,并继续大面积 扩散蔓延。 |
—— |
—— |
—— |
猪瘟、 新城疫 |
—— |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 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0个以上。 |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 1 个市(地)内 5 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10 个以上。 |
在 1 个县(市)内发生疫情。 |
牛瘟、 牛肺疫等 |
—— |
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
—— |
—— |
布鲁氏 菌病、结核病、狂 犬病、炭疽等 二类动 物疫病 |
—— |
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 3 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
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 在 1 个县(市)内呈暴发流行。 |
其他 |
—— |
—— |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
—— |
农业部认定。 |
农业部或省级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
市(地)以上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
县以上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
类 型 |
特 大 级 别 |
重 大 级 别 |
|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
1群体事件 1 群 体 事件 |
(1)一次参与人数 5000 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
(1)参与人数在 1000-5000 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 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 |
—— |
||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
(2)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
||
(4)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 8 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 24 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
(3)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
||
(5)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 30 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
(4)造成 3-10 人死亡,或 10-30 人受伤群体性事件; |
||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
(5)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 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
||
(7)参与人数 500 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
(6)参与人数 200-500 人,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
||
(8)参与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
—— |
||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区域的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 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
||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
||
2金融突发事件 |
(1)具有全国性影响且涉及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 |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
|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 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
||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
—— |
类 型 |
特 大 级 别 |
重 大 级 别 |
|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
3 影响市场稳定事件 |
(1)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县 (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
(1)在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 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
(2)在相邻区域有 2 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
(2)在 2 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
||
(3)在数个县(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的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
—— |
||
4 恐怖袭击事件 |
(1)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
||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
|||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 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
|||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性的; |
|||
(6)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
|||
|
5 刑事案件 |
(1)一次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 6 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 3 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案件; |
|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 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
(2)劫持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以上的案件; |
|
|
(3)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 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的案件; |
|
|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 10 支以上的案件; |
(4)案值数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 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 证案,面值在 200 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
|
|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
|
|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 100 吨以上的案件; |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
5 刑事案件 |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 公斤以上案件 |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 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
(8)涉及 50 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 件。 |
||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 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 安全案件; |
—— |
||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 事案件。 |
—— |
||
6 外突发公共事件 |
(1)一次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伤亡的 境外涉我(省)及境内涉外事件; |
(1)一次事件造成 10-30 人死亡,或 50-100 人伤亡的境外涉我(省)及境内涉外事件; |
|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 大财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 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 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 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 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 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
||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 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 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制表。)
二、预案修编情况说明
《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编说明
2021年4月起,历时4个月,县应急管理局着手对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做出修订。修编中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更加迅速、有序、高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及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断提高全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随着我县政府各部门编制体制改革的落实到位,《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新修编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该预案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修订。经过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调研、修编形成初稿,随后在政府各部门、各乡镇、驻县主要的企事业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再经专家评审,对提出的宝贵意见逐一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本预案设九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对预案的编制目的、依据、工作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应急预案体系构成、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对昌江县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列举了全县范围的应急资源。
第三章:组织指挥体系。规定了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和工作组织,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章:运行机制。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提出了具体措施,对预警机制以及处置措施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五章:后期处置。涉及灾后的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理赔、调查与评估、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内容。
第六章:应急保障。对队伍、物资、资金、避难场所、应急技术、宣传培训等工作作出规定。
第七章:预案管理。对预案编制、审批、演练等工作作出规定,明确了预案的颁布实施、预案的解释。
第八章:附则。
四、预案内容的修改说明
(一)调整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政府新组建部门(单位)和职能发生变化的成员单位职责进行明确和调整。理顺了政府机构改革后各职能部门在该应急预案工作中的关系,明确了职责,进一步完善了应急工作体系。
(二)扩展了运行机制章节。补充完善了处置措施。使应急行动更具操作性。
(三)对应急保障部分进行完善。
(四)完善了该应急预案的附件部分,使预案更加完备并具可操作性。
因该预案修订用时较短,参加修编人员能力水平有限,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予批评指正。
预案修编小组
2021年8月
1.参会人员签到表
2.预案要素评审表
3.预案形式评审表
4.专家评审意见
5.专家表决投票情况表
四、专家和各单位修改意见情况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
目 录
一、预案法核稿:
《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预案修编情况说明
三、专家评审会材料
1、参会人员签到表
2、预案要素评审表
3、预案形式评审表
4、专家评审意见
5、专家表决投票情况表
四、专家和各单位修改意见情况
一、预案法核稿
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法核稿)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工作原则 1
1.4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2
1.5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3
1.6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4
1.7 适用范围 5
2 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 6
2.1 风险分析 6
2.1.1 自然灾害分析 6
2.1.2 事故灾难风险 8
2.1.3 公共卫生风险 8
2.1.4 社会安全风险 8
2.2 应急资源 9
2.2.1 应急队伍 9
2.2.2 应急专家 9
2.2.3 陆上资源 10
2.2.4 医疗资源 10
2.2.5 避难场所 10
2.2.6 应急装备 10
2.2.7 应急物资 10
3 组织指挥体系 11
3.1 领导机构 11
3.2 办事机构 13
3.2.1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13
3.2.2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14
3.3 工作机构 15
3.4 地方应急组织机构 28
3.4.1 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应急组织机构 28
3.4.2 基层应急组织机构 29
3.5 专家组 29
4 运行机制 30
4.1风险防控 30
4.2 监测与预测 32
4.2.1 监测 32
4.2.2 预测 32
4.3 预警 33
4.3.1 预警级别 33
4.3.2 预警信息发布 34
4.3.3 预警响应 35
4.3.4 预警变更及解除 37
4.3.5 预警信息传播 37
4.4 信息报告 37
4.5 先期处置 40
4.6 分级响应 41
4.7 指挥协调 42
4.8 协同联动 43
4.9 处置措施 44
4.10 响应升级 46
4.11 社会动员 47
4.12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
4.13 应急结束 49
5 后期处置 49
5.1 善后处置 49
5.2 社会救助 50
5.3 保险 51
5.4 调查与评估 51
5.5 恢复重建 51
6 应急保障 52
6.1 队伍保障 52
6.2 财力保障 53
6.3 物资保障 54
6.4 医疗卫生保障 55
6.5 交通运输保障 56
6.6 治安维护 56
6.7 人员防护 56
6.8 通信保障 57
6.9 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7
6.10 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57
6.11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58
7 预案管理 58
7.1 预案编制 58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9
7.3 预案演练 59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60
7.5 宣传和培训 61
7.6 责任与奖惩 61
8 附则 62
9 附件 6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升昌江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昌江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新指导思想,坚持应急与预防预警相结合,做好监测预警,强化风险管控,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加强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善各级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统筹兼顾,整合资源。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依法管理,科学应对。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配套法规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的应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发挥驻地消防救援力量和民兵预备役的骨干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透明公开,正确引导。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道和传播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和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4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公共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参照海南省(或国家)相关预案的适用标准执行(详见附件8)。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信息报送和分级响应处置的基本依据。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我县负责处置;Ⅲ级(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由我县负责先期处置应对,其中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上级政府负责处置,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经省政府授权委托,可由我县负责处置应对。
1.6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大类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经专家评审后,报县政府审批并以县政府名义印发,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定。经专家评审,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后,报县政府审批,必要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3)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经专家评审后,由本部门(单位)有关会议审议,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印发,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乡镇应急预案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应急处置方案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急行动方案。上述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制定并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昌江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且必须由县政府协调指挥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 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
2.1 风险分析
我县突发公共事件风险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类。
2.1.1 自然灾害分析
地形地貌:昌江黎族自治县东南高,西北低,平均海拔268m,县西北面临海。从东南至西北分布着山地、丘陵、剥蚀堆积平原、河流堆积平原、滨海堆积平原等地形结构。其中地形构成为山地占45%,丘陵占36%,其他占19%。
气候特征:昌江县位于海南省西北偏西部,地跨北纬18°53'~19°30'、东经108°38'~109°17'之间。昌江是典型的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24.3摄氏度,全年无冬,日照充足。
地层:县境内出露地层主要为长城系(Ch)、震旦系(Zn)、青白口系(Qns)、奥陶系(0)、志留系(S)、石炭系(C)、二叠系(P)、白垩系(K)和第四系(Q)。
岩浆岩:县境内侵入岩分布广泛,主要分布于昌化镇、十月田镇、石碌镇、红田农场,岩石类型主要为(角闪石)黑云母正长花岗岩、黑云母二长花岗岩、石英闪长岩、片麻状(二长)花岗岩等。
地质构造:境内地质构造复杂,境内主要地质构造有中部东西向昌江—琼海深大断裂构造。境内第四系构造活动活跃,运动方式以间歇性上升为主,主要表现为河流阶地遭受侵蚀、切割和剥蚀,形成各种山地地貌景观。
水文地质条件:境内地下水类型主要有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基岩裂隙水和碳酸盐岩类裂隙溶洞水三大类。基岩裂隙水广泛分布于全县境内。基岩裂隙水根据含水层构造特征又分为层状岩类裂隙水和块状岩类裂隙水二个亚类。碳酸盐岩类裂隙溶洞水主要分布于石碌、王下等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工程地质条件:县境内工程地质体可分为岩体和土体两大类,岩体按岩相建造可分为岩浆岩建造、变质岩建造、碎屑岩建造三个岩组;土体按成因类型可分为残积土和沉积土两大类。沿海地区分布有海滩岩和软弱土,工程地质条件复杂。
人类工程活动:昌江是海南省矿产资源大县,境内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矿业经济发达,主要矿业有土外山金矿、石碌铁钴铜矿、荔枝岭矿区花岗岩饰面石材矿、丛开岭建筑用花岗岩石料矿、燕窝岭水泥灰岩矿、古榕峰水泥用石灰岩矿、芸红岭矿区水泥原料石灰岩矿等,矿山开发活动,可能会引发地质灾害。海南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昌江的旅游、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对山体地质的稳定性和环境的影响较大,许多地段形成人工高陡边坡,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增大,区内人类工程活动总体表现较多。
2.1.2 事故灾难风险
我县公路网建设加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近年来,工矿企业生产、建筑安装施工等事故也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备不齐,抢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完备,人们互救和自我保护能力薄弱,容易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
涉及生产经营企业,主要危险有火灾、爆炸、泄漏、中毒、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粉尘危害、噪声危害、烫伤灼伤等风险。
2.1.3 公共卫生风险
近年来,由于路网建设加快,国道、西线高速公路、西线高铁贯通我县全境,四通八达,辐射全省各地。交通方便快捷,人员密集往来,货物流动加大,各类公共卫生防控难度加大,所引起的发生食源性中毒、炭疽病、登革热流行、动物疫情等可能性较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入和不明原因疾病也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不明食源性食物中毒时有发生;此外,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也可能引发严重公共卫生事件。
2.1.4 社会安全风险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不断推出,开发建设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社会矛盾如土地征用、征地拆迁、土地纠纷、违规建筑、环境污染、企业改制下岗、劳资纠纷、非正常上访等日益凸显,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全带来影响;城区人口不断增长,机动车辆数量快速增加,城市交通拥堵日益凸显;新型传播渠道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上呼应、网下集结、互相作用,这些事件的诱因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和新生问题叠加,合理要求与不合理要求交织,易由局部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处理难度较大。
2.2 应急资源
2.2.1 应急队伍
(1)主要力量:我县应急力量主要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人武部民兵应急队伍为主,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需要协调驻地武警、预备役部队等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2)专业力量:全县以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水务中心、农业农村、医疗卫生、市场监督、综合执法、公安、住建、气象、交通、旅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成立的专业应急队伍。
(3)基层力量:各乡镇(农场)、村(居)社建立以基层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军人、青壮年组成的民兵应急队伍。
(4)社会力量:团县委志愿者、红十字会、企业救援队伍等力量,是政府救援辅助力量的补充。
2.2.2 应急专家
组建县应急管理专家库,将全县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县外应急专家纳入县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
2.2.3 陆上资源
(1)客运交通:依托县交通运输局、县旅文局组织协调城市公交和旅游车辆运力;
(2)物资运力:依托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等物资装备、应急抢险救灾车辆;
(3)城市应急:依托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排水、园林、环卫、城管、基建、综合执法等应急力量。
2.2.4 医疗资源
全县共有各类卫生机构19个,其中医院4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2个,妇幼保健院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4个,乡镇卫生院8个。
2.2.5 避难场所
依托公园规划建设县综合应急避难场所,全县各乡镇政府(农场)大院、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2.2.6 应急装备
我县应急管理、水务中心、医疗卫生、农业农村、公安、消防、住建、资规、交通、通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都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基本满足应急所需。县政府每年投入资金对应急物资和装备进行购置补充,建立全县应急物资和装备台账。
2.2.7 应急物资
(1)防汛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中心、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三防”机构根据全县现有防汛物资储备情况,进一步统计和整理,并纳入防汛物资台账。
(2)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应急机构根据人口增减、平时消耗、灾情影响、灾后救助等情况进一步优化物资储备和采购计划。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领导机构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县应急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武部部长担任。
成员: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旅文局、县卫健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民族事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县林业局、县水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昌江中队、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南方电网海南分公司昌江供电局、中国人民银行昌江支行、中国电信昌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昌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昌江分公司、红林农场集团有限公司、霸王岭林业局、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2)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研判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3)统筹协调全县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考核等重大问题;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5)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6)决定发布预警和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7)组织力量处置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
(8)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县应对能力时,按程序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9)承办省应急管理厅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办事机构
3.2.1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作为县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服务监督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县应急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县应急办主要职责是:
(1)承担县应急委值班工作,办理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3)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我县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建议;
(4)组织编制修订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应急预案修编、演练、评估和备案工作;
(5)负责县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建设;指导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
(6)负责指导组织应急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
(7)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8)组织做好全县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和预测分析;
(9)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是县政府、县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
总指挥和成员: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县长或者副县长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或者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主要职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县委、县政府或县应急委的指令,对全县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县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3 工作机构
3.3.1 专项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县应急委下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兼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相关应急联动及应急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单位,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兼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和上级应急机构决定事项;
(2)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并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负责所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先期处置和应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按规定报告省政府或请求有关部门支持;
(4)情况紧急时,报请上级政府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增援;
(5)对敏感性、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及时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
(6)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等;
(7)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县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8)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3.2 成员单位
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政法系统工作和社会维稳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社会舆论,做好网络舆情、处理网上热点敏感问题,指导协调全县各新闻单位工作;针对县重大问题和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提出对外宣传对策,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发布工作;统筹指导协调全县互联网宣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县委统战部:负责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处置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研判涉及统一战线的舆情并协调有关部门应对处置。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协调驻地解放军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
县政府办:督促检查各乡镇(农场)、各有关部门对县委、县政府决定的事项,以及县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传达和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农场)、各有关部门向县政府反映的问题。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处置与救援经费的紧急拨付,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负责将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测算、分析、预警、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
县发改委:按“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研究提出地方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完善应急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组织实施管理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承担全县粮食流通调控具体工作,承担全县军粮供应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县公安局: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
(1)组织实施全县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研究推进应急管理改革。
(2)检查督促各乡镇(农场)和县有关部门落实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责任制。
(3)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有关部门、乡镇应急预案的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和报备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要积极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和设施建设。
(4)牵头推进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5)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
(6)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7)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负责全县消防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农场)和县有关部门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9)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台风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10)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农场)和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12)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4)制定全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5)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6)承担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减灾委员会、县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资规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矿产资源管理;负责行业主体责任的突发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处置城市燃气事故,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监督执行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则;负责管理全县行政管辖区内各种所有制房屋安全技术鉴定,组织对房屋倒塌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牵头外来物种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本县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指导全县农业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监测分析工业科技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统计、报告和预测、预警运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全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县人社局: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县劳动用工的综合管理,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
县教育局: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各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应急演练、安保人员培训等工作;指导、协调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校车安全管理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县旅文局:负责处置旅游产业和文化广电体育产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公共设施安全建设;负责协调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场所应急救灾服务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
县司法局:为县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法律意见;对县政府关于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及重要具体行为进行法核。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灾后捐助工作;负责救济困难群众和流浪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者、应急志愿者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县民族事务局:负责处置涉及民族和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公路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县道及以下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客运、汽车租赁行业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县危险品运输监督工作;组织协调省、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维护正常交通运输秩序。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县气象局:负责收集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承担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置食品、药品、药械和特种设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质量管理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全县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组织全县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负责所管辖国、省干道等桥梁、公路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抢险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全县辖管及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的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宣传教育、火情旱情处理等工作;发生森林火情后,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提供技术支撑。
县水务中心:负责水务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水库、河流堤坝安全巡护和管理,负责处置一般工程险情事故,并报县“三防”指挥部,为重大险情事故提供应急抢险救援专业技术支撑;指导和监督全县水务行业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库、水电站大坝、河流堤坝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做好全县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参与水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乡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全县消防指战员处置各类火灾事故;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昌江中队:负责根据县政府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团县委:负责发动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志愿服务体系。
县红十字会:协助开展救灾、救济工作,筹集救灾款物,组织社会募捐;根据情况,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志愿者救援队参与灾区救护工作。
南方电网海南分公司昌江供电局:负责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组织灾区电力设备抢修和恢复电力供应。
中国人民银行昌江支行:监测辖区内金融风险。
中国电信昌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昌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昌江分公司:负责处置突发通信中断事件;提供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工作。
乡镇政府、红林农场集团有限公司、霸王岭林业局、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组织实施本辖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协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3.3.3 现场指挥部
在应急救援时,实行现场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为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长由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长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
(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
(3)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 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4)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5)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
(6)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7)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出现事件“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8)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专家组、安全保卫组、应急监测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群众转移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置组共10个工作组,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或主管部门牵头,统筹组织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组织保障,会议记录整理以及对外发布文件的草拟工作;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并上报;负责调配现场应急力量和资源,如遇紧急情况,向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或者主管部门牵头,据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处置救援,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参与事件调查。
技术专家组: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同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件调查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管控,实施交通管制,控制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应急监测组:由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资规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牵头,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应急监测、环境影响、天气预报、灾情影响等信息监测。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同时做好伤员转运、分检、救治的统计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牵头,落实现场应急资金、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保障措施。
群众转移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牵头,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统筹协调和组织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做好事件舆情搜集、分析和报送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善后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牵头,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亡人员善后处置;调拨、发放应急款物,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4 地方应急组织机构
3.4.1 乡镇政府(农场)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农场)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相关应急机构,在县应急委和乡镇政府(农场)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政府(农场)应当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指导、督促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巡查和应对工作;组织辖区力量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做好灾后评估、灾情统计、汇总和上报,指导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3.4.2 基层应急组织机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加强安全巡查和警示工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生产自救,及时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受灾群众安全转移和安置安抚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指导受灾群众和本地区恢复生产生活。
3.5 专家组
县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县各类专业人才库,依托省应急管理专家库资源,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县应急委专家组由应急管理、综合减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为全县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 研究、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趋势、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等,向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 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
(5)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自救互救、防灾避险等咨询指导。
4 运行机制
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加强对危化品、烟花爆竹、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排查,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4.1风险防控
(1)县政府要求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农场)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公共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并抄送县相关部门。
(2)各乡镇政府(农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与预测
4.2.1 监测
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普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经营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
4.2.2 预测
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应根据历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3 预警
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县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工作。
4.3.1 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红色(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区、严格审查、授权发布的原则,由县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1)红色预警由县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向县应急局提出预警申请,县应急局报请县应急委同意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预警申请,省应急管理厅审批同意并视情况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名义发布,或者授权县政府发布。情况紧急时,县应急局可先以口头方式报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2)橙色预警由县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填写《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向县应局办提出预警申请,县应急局报请县应急委主任(县长)或副主任(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以县政府或县应急委名义对外发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及省相关部门备案。情况紧急时,县应急局可先口头方式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3)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县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填写《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预警申请,县应急管理局报请县应急委副主任(行业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以县政府或县应急委的名义对外发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及省相关部门备案。
(4)县政府授权机构需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设在县气象局)对外发布。
(5)对于仅需在行业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自行发布。
(6)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4.3.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Ⅳ级)、黄色(Ⅲ级)预警后,县应急委、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农场)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相关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的级别;
(4)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发布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后,县应急委、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农场)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相关措施:
(1)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可能发生地域内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4 预警变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按有关程序规定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按有关程序规定报批后,及时宣布终止预警。
4.3.5 预警信息传播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4 信息报告
县应急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处置。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各乡镇(农场)应按规定将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初始信息、续报信息和处置报告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依托省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信息共享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监测机构、监测网点等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体系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送、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信息报送渠道和联系方式,多途径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机关、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职能部门、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县应急管理局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县政府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要核实事故信息并通报县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上报省主管部门。
对于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应急局电话报告,县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先向县应急办报告,再向省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采取口头或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初步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详见附件7)。
县应急局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相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进行处置,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对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县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由县应急局迅速报告县应急委,必要时直接向县长报告,同时将县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政府(农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同时报告县政府值班室。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应急局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县委、县政府,并随时续报汇总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现场信息采集报送由县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总责,具体报送人员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定,一般由负责事件处置的牵头单位或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信息专报员承担。信息专报员应将现场救援处置动态信息主动、快速、及时、不间断报送县应急局和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直至事件处置完毕。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域外的,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市县实行通报。发生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应急委及时通知相关市、县政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应急局及时报请省应急管理厅办理。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需要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通报时,由县应急局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4.5 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要防止次生、衍生事件,迅速果断控制事态发展;收集现场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农场)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县外事侨务办及县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机构做好工作。
4.6 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必要时,县应急局也可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请求和灾情实际需要直接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响应):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为主组织指挥,调动事发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并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请求或实际需要,协调县有关部门配合处置。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响应):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以及县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响应):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以及县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响应):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全力进行先期处置与应对的同时,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经省政府授权委托后,按照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县有关专项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级别。应对同一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启动多个应急预案时,应根据事件的主要成因和性质,启动主要的应急预案。
4.7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县政府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提升至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县政府请求省政府成立省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或由省专项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与救援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协调各方资源予以支持;县级指挥机构具体指挥调度。
(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前方指挥部或省工作组、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
4.8 协同联动
按照区域划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军地联合、共同应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队伍、装备、救灾器材等应急资源,协调省内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配合,形成应急合力,协同处置。并在应急联动合作框架下,与东方、儋州市、白沙县、乐东县加强应急联动跨区域合作,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就近救援、平等协商”的原则,有效协调联动,共同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9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县政府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等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机构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10 响应升级
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县应急委。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或其他市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当发生巨灾时,县应急管理局、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协调全县应急力量,全面开展先期处置与应对,有效遏制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各项应急响应。
4.11 社会动员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等协助处置工作。
4.12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县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于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经县委宣传部批准后,由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县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发布。跨县行政区划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我县与相关市县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省政府或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省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我县融媒体中心、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县委宣传部有关规定执行。
(4)县委宣传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县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13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在县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和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乡镇政府(农场)应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和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具体分工是:灾后重建、物资和劳务征用由乡镇政府(农场)负责;社会治安由县公安局负责;人员安置和赔偿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受灾困难群众和流浪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以及遇难者亲属优抚由县民政局负责;伤病员医疗救护、灾区疫病防治由县卫健委负责;化学污染物处置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垃圾处理、道路清障、园林树木整理、市政设施维修等由环卫、园林、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5.2 社会救助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县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收捐赠部门应开通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发单位理赔。各乡镇政府(农场)、县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应提前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效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 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响应、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找出不足并明确改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报告;有关单位应根据调查和总结成果,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调查报告应报县应急委,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5 恢复重建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财政、发改、公安、交通、住建、科工信、水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1)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提出请求,县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县政府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并按照省政府的指令做好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根据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消防救援队伍沟通与协调管理,县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县政府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乡镇政府(农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乡镇政府(农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以及民间救援力量,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财力保障
(1)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县政府提出支持请求,县有关部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情况,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县财政局积极配合。必要时,经县政府批示同意后,视情予以适当支持。
(3)对受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适当支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加强应急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县监察、审计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
(5)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从事高风险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财物捐助。
6.3 物资保障
(1)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区域、分部门制定本区域、本部门应急装备与备品备件的配置标准和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使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处于动态优化中。
合理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救援机械设备、监测仪器、交通工具、个体防护设备、医疗设备、药品及其他保障物资;根据实际状况,合理配置卫星通信设备、应急电源车等重要应急物资。
(2)县应急委可指定相关单位酌情组织有加工能力的单位突击生产,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根据需要协调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对现场救援物资进行有偿调拨和运输。
(3)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县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
(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上级部门、驻地部队、其他市县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急需时从外地调入。
(5)必要时,由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经营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农场)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力量配合县交通运输局、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县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尽快对被毁坏的道路、桥涵、交通干线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畅通。
(2)县交通运输局与县公安局按照制定的交通管制方案,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3)鼓励社会应急运力参与,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的动员和征用程序,完善社会运力、物资设备征用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6.6 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生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7 人员防护
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农场)、县各有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8 通信保障
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农场)、县各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应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等相关部门单位通讯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工信局应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实施通信保障,确保现场信息畅通。
6.9 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6.10 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民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并发挥功能,确保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油、气、水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满足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部位用电、用油、用气、用水基本要求。
6.11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水务中心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和报备工作。
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修订,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议,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7.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2)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 2 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自己的应急工作方案实际要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 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旅游文化和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增强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单位的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6 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考核体系,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由昌江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由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预案运行中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县政府办提出修订建议。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由昌江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件1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2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报告示意图
附件3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5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附件6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通信录
附件7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
附件8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附件1
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2
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报告示意图
附件3
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预案类别 预案名称 应急主管部门
1 自然灾害类 昌江县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地震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昌江县气象局
昌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农业病虫害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
昌江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县林业局
昌江县大、中、小型水库汛期应急预案 县水务中心
昌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2 事故灾难类 昌江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局
昌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局
昌江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局
昌江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住建局
昌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昌江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住建局
昌江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旅文局
昌江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 县交通运输局
3 公共卫生类 昌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县卫健委
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县卫健委
昌江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
昌江县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县卫健委
昌江县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社会治安类 昌江县处置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昌江县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昌江县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昌江县处置突发性民族宗教事件工作应急预案 县民族事务局
昌江县应对突发性集体上访和恶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 县信访局
昌江县银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人民银行昌江县支行
附件5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事故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水旱台风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中心 县“三防”指挥部
2 气象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 地震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 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4 地质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县资规局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5 森林火灾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 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
6 生物灾害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事故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非煤矿山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 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应急指挥部
2 危险化学品事故
3 工贸行业事故
4 火灾事故
5 道路交通事故 县公安局 县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指挥部
6 通信网络事故 县工信局 县通信网络事故
应急指挥部
7 特种设备事故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指挥部
8 建设工程事故 县住建局 县重大城乡建设事故
应急指挥部
9 燃气事故
10 大面积停电事件 县发改委
11 辐射事故 县生态环境局 县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
12 重污染天气
13 环境污染事件
14 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事故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传染病疫情 县卫健委 县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部
2 群体性 不明原因疾病
3 急性中毒事件
4 食品安全事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重大市场监管事件
应急指挥部
5 药品安全事件
6 疫苗安全事件
7 动物疫情 县农业农村局 县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指挥部
(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 专项指挥机构
1 恐怖袭击事件 县公安局 县重大刑事案件和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
2 重特大刑事案件
3 群体性事件 县委政法委 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4 网络与信息
安全事件 县委网信办 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应急指挥部
5 市场稳定
突发事件 县发改委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稳定事件
应急指挥部
6 油气供应中断
突发事件 县发改委 县油气供应中断事件
应急指挥部
7 民族宗教事件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事件
应急指挥部
8 舆情突发事件 县委宣传部 县委网信办 县舆情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部
9 涉外事件 县委外侨办 县重大涉外事件
应急指挥部
附件6
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通信录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
1 县人民政府 林谟谐 县长 26699361 ——
2 县人民政府 王春天 常务副县长 26699888 ——
3 县人民政府 黄华星 副县长 —— ——
4 县人民政府 黄胜卫 副县长 26699109 ——
5 县人民政府 陈国斌 副县长 26698666 ——
6 县人民政府 钟 帅 副县长 26698309 ——
7 县人民政府 张惠红 副县长 26698309 ——
8 县人民政府 吴艺芬 副县长 26699998 ——
9 县人民政府 李建辉 副县长 —— ——
10 县人民政府 陈卫能 副县长 26666658 ——
11 县人民政府 吴增荣 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26666658 ——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
12 县公安局 吴传忠 副局长 26626899 18976509899
13 县人武部 符居日 部长 26653000 ——
14 县委政法委 吴传信 常务副书记 —— 13322086768
15 县委宣传部 陈有强 常务副部长 26699111 13307693661
16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事务局) 符群全 常务副部长 26699122 18789010333
17 县政府办 钟家梁 主任 26698077 18898950001
18 县财政局 柳南雄 局长 26691999 13976507088
19 县发改委 王 斌 主任 26699599 18976125111
20 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 罗浩捷 局长 —— 13976609777
21 县资规局 韩争伟 局长 26669011 18289676920
22 县住建局 关 瑜 局长 26679207 13637503335
23 县农业农村局 陈学良 局长 26698208 18976177727
24 县工信局 莫覃慧 局长 26698896 18976717233
25 县人社局 邱红光 局长 26698358 13976146866
26 县教育局 罗 东 局长 26627566 13976502520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
27 县旅文局 王吉强 局长 26633011 18907593333
28 县卫健委 王之海 主任 26638886 13976275505
29 县司法局 符志理 局长 26656266 18976718989
30 县民政局 刘永辉 局长 26633930 18876150666
31 县交通运输局 卢 维 局长 —— 15120930208
32 县生态环境局 冯 彦 负责人 26627034 13322061381
33 县气象局 孙 佳 局长 26637960 18907620019
3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书科 局长 —— 13907663277
35 县综合执法局 李 强 局长 26625535 13976573844
36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 吴喜武 局长 26622549 13016270888
37 县林业局 文继恋 局长 26622815 15120930777
38 县水务中心 钟 飞 主任 —— 13976506111
39 县消防救援大队 秦 君 大队长 —— 13876828766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
40 武警昌江中队 白 杰 —— —— 18889144082
41 团县委 陈何豫 书记 26699366 13876322900
42 县红十字会 李世光 —— 26699185 ——
43 南方电网海南分公司昌江供电局 吴 霖 局长 —— 15103086159
44 中国人行银行昌江分行 吴钟苗 行长 26653866 13907662285
45 中国电信昌江分公司 周 标 总经理 26659788 17789872111
46 中国移动昌江分公司 杨武章 总经理 —— 13907512386
47 中国联通昌江分公司 刘 伟 总经理 —— 18608910096
48 红林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肖淦鑫 董事长 —— 18389669111
49 霸王岭林业局 吴先明 局长 26881368 13807608082
50 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 周湘平 董事长 26609819 13807567847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
51 石碌镇 苏林吉 镇长 —— 13322071378
52 昌化镇 岑选锋 镇长 —— 15289878813
53 海尾镇 罗浩世 镇长 —— 13976719255
54 乌烈镇 谢 宽 镇长 —— 15103007161
55 十月田镇 李 壮 镇长 —— 18976718688
56 叉河镇 张金莲 镇长 —— 13976602779
57 七叉镇 文进平 镇长 —— 13907662760
58 王下乡 洪 弘 乡长 —— 18689678866
附件7
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自然灾害
导致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失踪,或2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及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1.航空、铁路及海上运输中出现的各类险情。
2.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2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交通运输事故。
3.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泄漏事故。
4.可能或已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区域电网或跨区域电网供电、城市燃气、供水、通讯中断等城市生命事故。
5.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环境或生态平衡遭受严重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
1.发现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
2.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感染的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
3.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4.5人以上群体系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5.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中毒人数在3人以上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
6.重大动物疫情。
7.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社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药品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1.恐怖袭击事件。
2.非法宗教活动、影响恶劣的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因伤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3.涉及金融、证券、保险、物价等领域的经济安全事件。
4.各类涉外事件。
5.罢工、罢课、罢市、殴斗械斗、滋事骚乱、打砸抢烧、暴力抗法、非正常上访、集体请愿、游行示威、暴力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等各类群体性事件。
6.2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
7.其他重、特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
1.《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须报告的事项。
2.其他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事件。
3.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幕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附件8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300 人以上 1%以上 7.0 级以上
重 大 50—299(人) —— 6.0—7.0 级
较 大 20-49(人) —— 5.5—6.0 级
一 般 1-19(人) —— 5.0—5.5 级
〔注: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6号)制表。〕
(二)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 等级 险 情 灾 情
需搬迁转移人数 潜在经济损失(万元) 因灾死亡和 失踪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特大型 (Ⅰ级) 1000 人以上 10000(万元)以上 30 人以上 1000 万元以上
大型
(Ⅱ级) 500~999(人) 5000~10000
(万元) 10~29(人) 500~100(万元)
中型
(Ⅲ级) 100~499(人) 500~5000
(万元) 3~9(人) 100~500(万元)
小型
(Ⅳ级) 1~99(人) 500 万元以下 1~2(人) 100 万元以下
〔注:依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年5月 14 日印发, 2006 年 12 月 9 日第一次修订)制表。〕
(三)水灾
国标
水 灾 (国标) 流域 河段堤防 水库 渍涝影响 台风
特 大 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
重 大 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巷道中断,24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超强台风登陆并严重影响我国。
较 大 一省(区、 市)发生较 大洪水。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大中型水库 出现严重险 情或小型水 库发生垮坝。 —— 强台风登陆 并严重影响我国。
一 般 数省(区市县)同时发生一般 洪水。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大型水库出现险情。 —— 热带风暴、 强热带风暴、台风登陆并影响我国。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 号 2005年5月 14 日印发,2006 年 12月9 日第 1 次修订)制表。〕
省标
水 灾
(省标) 流域 河段堤防 水库 风暴潮 台风 暴雨
一级 响应 多个市县同时发 生 50 年一遇或以 上洪水;某个市县发生 100 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任一流域 发生 100 年一遇或以上特大洪水 或南渡江下游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大、中型 水库已发生垮坝。 海 南 省 主 要 潮 位 站 出现 100 年 一遇及以上风暴潮。 台风及以上热带气旋将于 48小时内登 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 ——
二级 响应 多个市县同时发 生20年一遇至50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不含)洪水。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任一流域发生50年至100 年一遇(不含)洪水或其主干堤防(不含南渡江下游)发生决口。 大中型水库出 现重大 险情有 可能发 生垮坝。 海南省主要 潮位站出现 50 年至 100 年一遇(不 含)风暴潮。 强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 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 ——
三级 响应 多个市县同时发 生10年一遇至20 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不含)洪水。 南渡江、 昌化江、万泉河等任一主干河流堤防出现重大 险情。 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 小型水库发生 垮坝。 海南省主要潮位站出现 20年至50年一遇(不含)风暴潮。 热带风暴将于 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 省气象局
发布暴雨
一级预警。
四级 响应 多个市县主要河 流同时发生5年至 10 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主要河流发生10年至20年一遇(不含洪水)。 南渡江、昌化 江、万泉河等任一主干河流堤防出现险情。 大、中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省主要 潮位站出现10年至20 年一遇(不含)风暴潮。 热带气压将于48小时登陆并影响本岛。 省气象局发布暴雨二级预警。
〔注:依据《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60号)制表。〕
(四)旱灾
旱灾 受旱区作物受
旱面积占播种
面积比例 因旱农(牧)区临
时性饮水困难人口
占地区人口比例 城市干旱:因旱城市出
现缺水现象,供水量低
于正常需求量比例
特大干旱 >80% >60% >30%
严重干旱 51%-80% 41%-60% 20%-30%
中度干旱 31%-50% 21%-40% 10%-20%
轻度干旱 ≤30% ≤20% 5%-10%
〔注: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号2005年5月14日印发,2006年12月9日第1次修订)制表。〕
海南省干旱指标及等级划分
评 价 指 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重度干旱 特大干旱
主要 指标 连续无雨日(天) 25~40 40~60 60~80 ≥80
降水量距平率
(%) 30 天 -75~-85 ≤-85 —— ——
60 天 -40~-60 -60~-75 -75~-90 ≤-90
90 天 -20~-30 -30~-50 -50~-80 ≤-80
农作物受旱面积比例(%) 15~30 30~45 45~60 ≥60
参考 指标 土壤相对湿度(%) 60~50 50~40 40~30 ≤30
人畜饮水临时困难率(%) 0.5~1.5 1.5~2.5 2.5~4.0 ≥4.0
河流来水量距平率(%) -10~-30 -30~-50 -50~-80 ≤-80
水库蓄水量距平率(%) -10~-30 -30~-50 -50~-80 ≤-80
〔注:①源自《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60号;)②“农作物 受旱面积比例”指标应以国家相关指标为准。〕
(五)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分级标准
人员死亡 重伤人数 受害森林面积
(公顷)
特别重大 30 人以上 100 人以上 1000 公顷以上
重 大 10—29(人) 50-99(人) 100-1000(公顷)
较 大 3-9(人) 10-49(人) 1-100(公顷)
一 般 1-2(人) 1-9(人) 1 公顷以下
〔注:依据《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3〕155号)制表。〕
(六)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标准 因台风、大风、龙卷风、 暴雨、冰雹等造成: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
重 大 10-29 人死亡; 或 1 千万-5 千万元经济损失。 机场、港口、高速公路全线封闭 12 小时(含)以上。
特别重大 死亡 30 人(含)以上;
或经济损失 5 千万以上。 ——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制表。〕
(七)生物灾害
生物灾害标准
重 大 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 在 2 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 2 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 1 个省(区、市)内 2 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制表。〕
二、事故灾难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 事故等级 分级标准
人员死亡
(失 踪) 重伤人数
(急性工业中毒) 直接经济损失(元)
特别重大 30 人以上 100 人以上 1 亿以上
重 大 10—29(人) 50-99(人) 5 千万-1 亿
较 大 3-9(人) 10-49(人) 1 千万-5 千万
一 般 1-2(人) 1-9(人) 1 千万以下
〔注: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 号)、《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84 号)制表。〕
(二)铁路突发公共事件
铁路 突发 事件 死亡人数 (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 重伤/中毒(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元) 需要紧急转移铁路沿线群众(人数) 铁路繁忙干线中断,经抢修无法恢复通车时间(小时)
一级 30人以上 100人以上 1亿以上 10万以上 48Hrs以上
二级 10-29人 50-99人 5千万-1亿 5-10万 24-48Hrs
三级 3-9人 10-49人 1-5千万 5万一下 6-24Hrs
四级 1-2人 1-9人 1千万以下 —— 6Hrs以下
〔注:(1)省应急管理厅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501 号)和《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0 号)制表。《海南省铁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2〕73 号)适用此标准;我省预案所 称铁路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在铁路建设和运营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重大经济 损失、铁路运输中断(包括铁路轮渡停运)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三)海上突发公共事件
海上 突发 事件 死亡人数 (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 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 非客船、非危化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命安全造成的威胁 客船、危化品船 其他
一级 30人以上 载员30人 以上 单船总吨: 1万吨以上 发生非常严重事故危及船舶或人与生命安全 ——
二级 10-30人 载员30人 以下 单船总吨: 3千-1万吨 —— 中国籍海船载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三级 3-10人 —— 单船总吨: 5百-3千吨 —— ——
四级 1-2人 —— 单船总吨: 5百吨以下 —— ——
〔注:依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2 号)制表。〕
(四)民航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适用情况
特别重大
(一级响应) 民航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航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航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我国民航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重大
(二级响应) 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较大
(三级响应) 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一 般
(四级响应) 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注:①依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1号) 制表。②重要地面设施是指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站、化工厂、核设施、水务设施等。
(五)大面积停电事件
大面积 停电事件 省、自治区电网
(减供负荷) 省会城市
(省/区)电网
(减供负荷) 地级市 (设区)电网 (减供负荷) 县级市电网
(减供负荷)
特大 负荷≥20000 兆瓦:30%以上;负荷 5000-20000 兆瓦:40%以上。 负荷≥2000 兆瓦:减负 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
重大 负荷≥20000 兆瓦:13%-30%;
负荷5000-20000 兆瓦:16%-40%;负荷1000-5000兆瓦:50%以上。 负荷≥2000 兆瓦:40%-60%,或50%-70%供电用户停电;负荷<2000 兆瓦:减负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600兆瓦:减负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较大 负荷≥20000 兆瓦:10%-13%;
负荷5000-20000 兆瓦:减负 12%-16%;
负荷1000-5000 兆瓦:20%-50%;负荷<1000 兆瓦:40% 以上。 减供负荷20%-40%,或 30%-50%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600兆瓦:减负40—60%,或50—70%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 600 兆瓦:减负 40%以上,或 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150 兆瓦:减供负荷 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一般 负荷≥20000兆瓦:5%-10%;
负荷5000-20000 兆瓦:6%-12%;
负荷1000-5000 兆瓦:10%-20%;负荷<1000兆瓦:25%-40%。 减供负荷10%-20%,或 15%-30%供电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20%-40%,或30%-50%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150 兆瓦:减负40%-60%,或 50%-70%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150 兆瓦:减负 40% 以上,或 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注:依据《国家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 号制表。〕
(六)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 环境 事件 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因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若干后果
死亡 人数 中毒 (重伤) 人数 直接经 济损失
(元) 疏散 转移 群众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影响区域生态功 能,或破坏国家 重点保护物种 社会影响
特别 重大 ≥30 人 ≥100
人 1 亿元 以上 ≥5 万人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 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
重大 10-29
人 50-99
人 2 千万
-
1 亿元 1-5
万人 县级城市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 造成跨省影响
较大 3-9
人 10-49 人 500万
-
2000万 5千
-
1万人 乡镇 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造成跨市(设区)影响
一般 1-2
人 1-9 人 500 万以下 5千 人以 下 —— —— 造成跨县纠纷,引起一般 性群体影响
〔注: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14 号)制表。〕
(七)辐射事故
辐射 事故 放射源丢失、 被盗、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放射性物质泄漏 其它
特别 重大 Ⅰ、Ⅱ类丢失、 被盗、失控并造 成环境辐射污 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急性死亡 造成大范围严重 环境辐射污染事 对我省可能或已经造成 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 航天器坠落事故或境外
重大 染后果 Ⅰ、Ⅱ类放射源 丢失、被盗 导致 1-2 人急性死亡或 10 人以上急性 重度放射病、局部器 官残疾 故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发生的辐射事故
较大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导致1-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造成小范围辐射 污染后果 ——
一般 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铀矿冶炼、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 污染后果
〔注: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海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156 号)制表。〕
(八)大面积通信中断事件
大面积
通信中断 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引发或可能引发:
特别重大 2 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重大 本省 10 个以上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较大 本省 2-9 个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一般 本省 1 个市县通信中断
〔注:依据《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琼府办[2015]177 号)制表。〕
三、公共卫生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特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肺鼠疫、肺炭疽 在大中城市发生/波及 2 省以上 1 个县/6 天内 5例以上/波及2个县以上 1 个县/6 天内 5例以下 ——
非典、人感染高致群体不明原因疾病 发生病例有涉及多个省份且有扩散趋势 发生病例扩散到县(市)外地区且有扩散趋势 1 个县(市)内发现发生病例 ——
预防接种/群体预防性服药 —— 出现死亡 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
病毒丢失、传播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匿运、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毒素造成感染/死亡 —— ——
腺鼠疫 —— 1 个市(地)6 天内 多点连续 20 例以上/波及 2 市(地)以上 1 县 6 天内连续10病例以上/波及 2 县 以上 1 个县(市)6 天内 10 病例以下
霍 乱 —— 1 市(地)1 周内30病例以上/波及2 市以上,有扩散趋势 1 县 1 周内 10-29 例/ 波及 2 县(地市)以上城市 1 个县(市)1周内 9 病例以下
疟 疾(乙) —— 2 邻县级以上有 5 例或以上并有蔓延趋势 2 邻县级以上有蔓延 1 个县(市)内有疫情
乙、丙类传染 病 —— 波及 2 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 平超过前 5 年同期 平均发病水平 2倍 以上,并经省以上卫生部门评估认定 在一个县(市)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并经市(地)以上卫生部门评估认定 ——
登 革 热(乙) —— —— 1 县 1 周内 10 病例以下 2 年后首次发 生
食物中毒 —— 超过 100 人并有人死亡;或死亡 10 例 以上 超过 100 人;或有死亡病例 30-99 人,无死亡病例
急性职业中毒 —— 550 人以上/死亡≥5人 10~49 人/死亡 1—4人 1—9 人,无死 亡病例
其它 ——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 ——
输入性传染病例等 其他特大事件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注:①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9 号)、《海 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1〕133 号)制表。②《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 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 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 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 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 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 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二)突发动物疫情
突发动物
疫情 特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高致病性
禽流感 在 21 日内,相邻省份有 10 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 或在 1 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 10 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在 21 日内,在 1 个省(区、市)内有2 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有 20 个以上疫点,或者 5—9 个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在 21 日内,在 1 个市(地)内 2 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 个以 上。
在 1 个县(市)内发生疫情。
口蹄疫 在 14 日内,在 5 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在 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 2 个以上相邻市(地)或 5 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在 14 日内,在 1个市(地)内 2 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5 个以 上。
在 1 个县(市)内发生疫情。
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 动物爆发感染到 人,并继续大面积 扩散蔓延。
——
——
——
猪瘟、 新城疫 ——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 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0个以上。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 1 个市(地)内 5 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10 个以上。 在 1 个县(市)内发生疫情。
牛瘟、
牛肺疫等 —— 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 ——
布鲁氏 菌病、结核病、狂 犬病、炭疽等 二类动 物疫病 —— 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 3 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 在 1 个县(市)内呈暴发流行。
其他 —— ——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
农业部认定。 农业部或省级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市(地)以上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县以上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四、社会安全类
类 型 特 大 级 别 重 大 级 别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1群体事件
1
群
体
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 5000 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参与人数在 1000-5000 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 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 ——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2)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4)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 8 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 24 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3)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5)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 30 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4)造成 3-10 人死亡,或 10-30 人受伤群体性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5)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
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参与人数 500 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6)参与人数 200-500 人,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区域的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 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且涉及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 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
类 型 特 大 级 别 重 大 级 别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3
影响市场稳定事件
(1)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县 (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在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 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相邻区域有 2 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 2 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数个县(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的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
4
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 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性的;
(6)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5
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 6 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 3 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 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2)劫持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以上的案件;
(3)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 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的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 10 支以上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 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 证案,面值在 200 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 100 吨以上的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5
刑事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 公斤以上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 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8)涉及 50 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 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 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 安全案件;
——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 事案件。 ——
6
外突发公共事件 (1)一次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伤亡的 境外涉我(省)及境内涉外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 10-30 人死亡,或 50-100 人伤亡的境外涉我(省)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 大财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 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 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 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 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 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 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 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制表。)
二、预案修编情况说明
《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编说明
2021年4月起,历时4个月,县应急管理局着手对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做出修订。修编中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更加迅速、有序、高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及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断提高全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修订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随着我县政府各部门编制体制改革的落实到位,《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新修编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修订过程
该预案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修订。经过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调研、修编形成初稿,随后在政府各部门、各乡镇、驻县主要的企事业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再经专家评审,对提出的宝贵意见逐一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三、预案内容结构说明
本预案设九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对预案的编制目的、依据、工作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应急预案体系构成、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对昌江县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列举了全县范围的应急资源。
第三章:组织指挥体系。规定了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和工作组织,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章:运行机制。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提出了具体措施,对预警机制以及处置措施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五章:后期处置。涉及灾后的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理赔、调查与评估、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内容。
第六章:应急保障。对队伍、物资、资金、避难场所、应急技术、宣传培训等工作作出规定。
第七章:预案管理。对预案编制、审批、演练等工作作出规定,明确了预案的颁布实施、预案的解释。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件。完善了附件组成,做到了内容的及时更新和跟进。
四、预案内容的修改说明
(一)调整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政府新组建部门(单位)和职能发生变化的成员单位职责进行明确和调整。理顺了政府机构改革后各职能部门在该应急预案工作中的关系,明确了职责,进一步完善了应急工作体系。
(二)扩展了运行机制章节。补充完善了处置措施。使应急行动更具操作性。
(三)对应急保障部分进行完善。
(四)完善了该应急预案的附件部分,使预案更加完备并具可操作性。
因该预案修订用时较短,参加修编人员能力水平有限,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予批评指正。
预案修编小组
2021年8月
三、专家评审会材料
1.参会人员签到表
2.预案要素评审表
3.预案形式评审表
4.专家评审意见
5.专家表决投票情况表
四、专家和各单位修改意见情况
序号 提建议评审专家或单位 预案原内容 建议修改后内容 备注
章节 原内容
1 县消防支队 全文 县消防救援支队 县消防救援大队 采纳
2 县工信局 全文 县科工信局 县工信局 采纳《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
目 录
一、预案法核稿:
《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预案修编情况说明
三、专家评审会材料
1、参会人员签到表
2、预案要素评审表
3、预案形式评审表
4、专家评审意见
5、专家表决投票情况表
四、专家和各单位修改意见情况
一、预案法核稿
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法核稿)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工作原则 1
1.4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2
1.5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3
1.6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4
1.7 适用范围 5
2 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 6
2.1 风险分析 6
2.1.1 自然灾害分析 6
2.1.2 事故灾难风险 8
2.1.3 公共卫生风险 8
2.1.4 社会安全风险 8
2.2 应急资源 9
2.2.1 应急队伍 9
2.2.2 应急专家 9
2.2.3 陆上资源 10
2.2.4 医疗资源 10
2.2.5 避难场所 10
2.2.6 应急装备 10
2.2.7 应急物资 10
3 组织指挥体系 11
3.1 领导机构 11
3.2 办事机构 13
3.2.1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13
3.2.2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14
3.3 工作机构 15
3.4 地方应急组织机构 28
3.4.1 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应急组织机构 28
3.4.2 基层应急组织机构 29
3.5 专家组 29
4 运行机制 30
4.1风险防控 30
4.2 监测与预测 32
4.2.1 监测 32
4.2.2 预测 32
4.3 预警 33
4.3.1 预警级别 33
4.3.2 预警信息发布 34
4.3.3 预警响应 35
4.3.4 预警变更及解除 37
4.3.5 预警信息传播 37
4.4 信息报告 37
4.5 先期处置 40
4.6 分级响应 41
4.7 指挥协调 42
4.8 协同联动 43
4.9 处置措施 44
4.10 响应升级 46
4.11 社会动员 47
4.12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
4.13 应急结束 49
5 后期处置 49
5.1 善后处置 49
5.2 社会救助 50
5.3 保险 51
5.4 调查与评估 51
5.5 恢复重建 51
6 应急保障 52
6.1 队伍保障 52
6.2 财力保障 53
6.3 物资保障 54
6.4 医疗卫生保障 55
6.5 交通运输保障 56
6.6 治安维护 56
6.7 人员防护 56
6.8 通信保障 57
6.9 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7
6.10 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57
6.11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58
7 预案管理 58
7.1 预案编制 58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9
7.3 预案演练 59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60
7.5 宣传和培训 61
7.6 责任与奖惩 61
8 附则 62
9 附件 6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升昌江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昌江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新指导思想,坚持应急与预防预警相结合,做好监测预警,强化风险管控,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加强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善各级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统筹兼顾,整合资源。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依法管理,科学应对。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配套法规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的应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发挥驻地消防救援力量和民兵预备役的骨干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透明公开,正确引导。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道和传播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和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4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公共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参照海南省(或国家)相关预案的适用标准执行(详见附件8)。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信息报送和分级响应处置的基本依据。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我县负责处置;Ⅲ级(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由我县负责先期处置应对,其中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上级政府负责处置,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经省政府授权委托,可由我县负责处置应对。
1.6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大类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经专家评审后,报县政府审批并以县政府名义印发,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定。经专家评审,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后,报县政府审批,必要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3)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经专家评审后,由本部门(单位)有关会议审议,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印发,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乡镇应急预案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应急处置方案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急行动方案。上述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制定并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昌江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且必须由县政府协调指挥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 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
2.1 风险分析
我县突发公共事件风险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类。
2.1.1 自然灾害分析
地形地貌:昌江黎族自治县东南高,西北低,平均海拔268m,县西北面临海。从东南至西北分布着山地、丘陵、剥蚀堆积平原、河流堆积平原、滨海堆积平原等地形结构。其中地形构成为山地占45%,丘陵占36%,其他占19%。
气候特征:昌江县位于海南省西北偏西部,地跨北纬18°53'~19°30'、东经108°38'~109°17'之间。昌江是典型的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24.3摄氏度,全年无冬,日照充足。
地层:县境内出露地层主要为长城系(Ch)、震旦系(Zn)、青白口系(Qns)、奥陶系(0)、志留系(S)、石炭系(C)、二叠系(P)、白垩系(K)和第四系(Q)。
岩浆岩:县境内侵入岩分布广泛,主要分布于昌化镇、十月田镇、石碌镇、红田农场,岩石类型主要为(角闪石)黑云母正长花岗岩、黑云母二长花岗岩、石英闪长岩、片麻状(二长)花岗岩等。
地质构造:境内地质构造复杂,境内主要地质构造有中部东西向昌江—琼海深大断裂构造。境内第四系构造活动活跃,运动方式以间歇性上升为主,主要表现为河流阶地遭受侵蚀、切割和剥蚀,形成各种山地地貌景观。
水文地质条件:境内地下水类型主要有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基岩裂隙水和碳酸盐岩类裂隙溶洞水三大类。基岩裂隙水广泛分布于全县境内。基岩裂隙水根据含水层构造特征又分为层状岩类裂隙水和块状岩类裂隙水二个亚类。碳酸盐岩类裂隙溶洞水主要分布于石碌、王下等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工程地质条件:县境内工程地质体可分为岩体和土体两大类,岩体按岩相建造可分为岩浆岩建造、变质岩建造、碎屑岩建造三个岩组;土体按成因类型可分为残积土和沉积土两大类。沿海地区分布有海滩岩和软弱土,工程地质条件复杂。
人类工程活动:昌江是海南省矿产资源大县,境内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矿业经济发达,主要矿业有土外山金矿、石碌铁钴铜矿、荔枝岭矿区花岗岩饰面石材矿、丛开岭建筑用花岗岩石料矿、燕窝岭水泥灰岩矿、古榕峰水泥用石灰岩矿、芸红岭矿区水泥原料石灰岩矿等,矿山开发活动,可能会引发地质灾害。海南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昌江的旅游、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对山体地质的稳定性和环境的影响较大,许多地段形成人工高陡边坡,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增大,区内人类工程活动总体表现较多。
2.1.2 事故灾难风险
我县公路网建设加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近年来,工矿企业生产、建筑安装施工等事故也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备不齐,抢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完备,人们互救和自我保护能力薄弱,容易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
涉及生产经营企业,主要危险有火灾、爆炸、泄漏、中毒、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粉尘危害、噪声危害、烫伤灼伤等风险。
2.1.3 公共卫生风险
近年来,由于路网建设加快,国道、西线高速公路、西线高铁贯通我县全境,四通八达,辐射全省各地。交通方便快捷,人员密集往来,货物流动加大,各类公共卫生防控难度加大,所引起的发生食源性中毒、炭疽病、登革热流行、动物疫情等可能性较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入和不明原因疾病也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不明食源性食物中毒时有发生;此外,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也可能引发严重公共卫生事件。
2.1.4 社会安全风险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不断推出,开发建设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社会矛盾如土地征用、征地拆迁、土地纠纷、违规建筑、环境污染、企业改制下岗、劳资纠纷、非正常上访等日益凸显,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全带来影响;城区人口不断增长,机动车辆数量快速增加,城市交通拥堵日益凸显;新型传播渠道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上呼应、网下集结、互相作用,这些事件的诱因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和新生问题叠加,合理要求与不合理要求交织,易由局部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处理难度较大。
2.2 应急资源
2.2.1 应急队伍
(1)主要力量:我县应急力量主要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人武部民兵应急队伍为主,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需要协调驻地武警、预备役部队等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2)专业力量:全县以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水务中心、农业农村、医疗卫生、市场监督、综合执法、公安、住建、气象、交通、旅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成立的专业应急队伍。
(3)基层力量:各乡镇(农场)、村(居)社建立以基层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军人、青壮年组成的民兵应急队伍。
(4)社会力量:团县委志愿者、红十字会、企业救援队伍等力量,是政府救援辅助力量的补充。
2.2.2 应急专家
组建县应急管理专家库,将全县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县外应急专家纳入县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
2.2.3 陆上资源
(1)客运交通:依托县交通运输局、县旅文局组织协调城市公交和旅游车辆运力;
(2)物资运力:依托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等物资装备、应急抢险救灾车辆;
(3)城市应急:依托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排水、园林、环卫、城管、基建、综合执法等应急力量。
2.2.4 医疗资源
全县共有各类卫生机构19个,其中医院4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2个,妇幼保健院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4个,乡镇卫生院8个。
2.2.5 避难场所
依托公园规划建设县综合应急避难场所,全县各乡镇政府(农场)大院、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2.2.6 应急装备
我县应急管理、水务中心、医疗卫生、农业农村、公安、消防、住建、资规、交通、通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都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基本满足应急所需。县政府每年投入资金对应急物资和装备进行购置补充,建立全县应急物资和装备台账。
2.2.7 应急物资
(1)防汛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中心、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三防”机构根据全县现有防汛物资储备情况,进一步统计和整理,并纳入防汛物资台账。
(2)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应急机构根据人口增减、平时消耗、灾情影响、灾后救助等情况进一步优化物资储备和采购计划。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领导机构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县应急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武部部长担任。
成员: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旅文局、县卫健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民族事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县林业局、县水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昌江中队、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南方电网海南分公司昌江供电局、中国人民银行昌江支行、中国电信昌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昌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昌江分公司、红林农场集团有限公司、霸王岭林业局、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2)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研判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3)统筹协调全县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考核等重大问题;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5)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6)决定发布预警和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7)组织力量处置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
(8)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县应对能力时,按程序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9)承办省应急管理厅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办事机构
3.2.1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作为县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服务监督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县应急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县应急办主要职责是:
(1)承担县应急委值班工作,办理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3)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我县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建议;
(4)组织编制修订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应急预案修编、演练、评估和备案工作;
(5)负责县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建设;指导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
(6)负责指导组织应急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
(7)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8)组织做好全县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和预测分析;
(9)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是县政府、县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
总指挥和成员: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县长或者副县长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或者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主要职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县委、县政府或县应急委的指令,对全县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县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3 工作机构
3.3.1 专项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县应急委下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兼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相关应急联动及应急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单位,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兼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和上级应急机构决定事项;
(2)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并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负责所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先期处置和应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按规定报告省政府或请求有关部门支持;
(4)情况紧急时,报请上级政府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增援;
(5)对敏感性、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及时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
(6)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等;
(7)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县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8)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3.2 成员单位
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政法系统工作和社会维稳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社会舆论,做好网络舆情、处理网上热点敏感问题,指导协调全县各新闻单位工作;针对县重大问题和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提出对外宣传对策,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发布工作;统筹指导协调全县互联网宣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县委统战部:负责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处置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研判涉及统一战线的舆情并协调有关部门应对处置。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协调驻地解放军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
县政府办:督促检查各乡镇(农场)、各有关部门对县委、县政府决定的事项,以及县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传达和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农场)、各有关部门向县政府反映的问题。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处置与救援经费的紧急拨付,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负责将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测算、分析、预警、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
县发改委:按“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研究提出地方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完善应急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组织实施管理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承担全县粮食流通调控具体工作,承担全县军粮供应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县公安局: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
(1)组织实施全县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研究推进应急管理改革。
(2)检查督促各乡镇(农场)和县有关部门落实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责任制。
(3)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有关部门、乡镇应急预案的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和报备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要积极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和设施建设。
(4)牵头推进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5)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
(6)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7)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负责全县消防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农场)和县有关部门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9)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台风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10)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农场)和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12)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4)制定全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5)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6)承担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减灾委员会、县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资规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矿产资源管理;负责行业主体责任的突发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处置城市燃气事故,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监督执行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则;负责管理全县行政管辖区内各种所有制房屋安全技术鉴定,组织对房屋倒塌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牵头外来物种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本县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指导全县农业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监测分析工业科技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统计、报告和预测、预警运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全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县人社局: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县劳动用工的综合管理,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
县教育局: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各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应急演练、安保人员培训等工作;指导、协调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校车安全管理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县旅文局:负责处置旅游产业和文化广电体育产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公共设施安全建设;负责协调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场所应急救灾服务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
县司法局:为县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法律意见;对县政府关于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及重要具体行为进行法核。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灾后捐助工作;负责救济困难群众和流浪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者、应急志愿者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县民族事务局:负责处置涉及民族和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公路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县道及以下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客运、汽车租赁行业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县危险品运输监督工作;组织协调省、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维护正常交通运输秩序。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县气象局:负责收集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承担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置食品、药品、药械和特种设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质量管理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全县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组织全县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负责所管辖国、省干道等桥梁、公路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抢险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全县辖管及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的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宣传教育、火情旱情处理等工作;发生森林火情后,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提供技术支撑。
县水务中心:负责水务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水库、河流堤坝安全巡护和管理,负责处置一般工程险情事故,并报县“三防”指挥部,为重大险情事故提供应急抢险救援专业技术支撑;指导和监督全县水务行业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库、水电站大坝、河流堤坝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做好全县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参与水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乡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全县消防指战员处置各类火灾事故;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昌江中队:负责根据县政府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团县委:负责发动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志愿服务体系。
县红十字会:协助开展救灾、救济工作,筹集救灾款物,组织社会募捐;根据情况,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志愿者救援队参与灾区救护工作。
南方电网海南分公司昌江供电局:负责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组织灾区电力设备抢修和恢复电力供应。
中国人民银行昌江支行:监测辖区内金融风险。
中国电信昌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昌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昌江分公司:负责处置突发通信中断事件;提供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工作。
乡镇政府、红林农场集团有限公司、霸王岭林业局、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组织实施本辖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协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3.3.3 现场指挥部
在应急救援时,实行现场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为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长由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长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
(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
(3)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 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4)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5)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
(6)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7)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出现事件“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8)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专家组、安全保卫组、应急监测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群众转移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置组共10个工作组,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或主管部门牵头,统筹组织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组织保障,会议记录整理以及对外发布文件的草拟工作;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并上报;负责调配现场应急力量和资源,如遇紧急情况,向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或者主管部门牵头,据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处置救援,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参与事件调查。
技术专家组: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同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件调查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管控,实施交通管制,控制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应急监测组:由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资规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牵头,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应急监测、环境影响、天气预报、灾情影响等信息监测。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同时做好伤员转运、分检、救治的统计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牵头,落实现场应急资金、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保障措施。
群众转移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牵头,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统筹协调和组织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做好事件舆情搜集、分析和报送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善后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牵头,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亡人员善后处置;调拨、发放应急款物,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4 地方应急组织机构
3.4.1 乡镇政府(农场)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农场)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相关应急机构,在县应急委和乡镇政府(农场)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政府(农场)应当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指导、督促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巡查和应对工作;组织辖区力量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做好灾后评估、灾情统计、汇总和上报,指导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3.4.2 基层应急组织机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加强安全巡查和警示工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生产自救,及时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受灾群众安全转移和安置安抚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指导受灾群众和本地区恢复生产生活。
3.5 专家组
县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县各类专业人才库,依托省应急管理专家库资源,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县应急委专家组由应急管理、综合减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为全县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 研究、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趋势、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等,向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 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
(5)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自救互救、防灾避险等咨询指导。
4 运行机制
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加强对危化品、烟花爆竹、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排查,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4.1风险防控
(1)县政府要求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农场)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公共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并抄送县相关部门。
(2)各乡镇政府(农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与预测
4.2.1 监测
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普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经营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
4.2.2 预测
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应根据历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3 预警
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县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工作。
4.3.1 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红色(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区、严格审查、授权发布的原则,由县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1)红色预警由县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向县应急局提出预警申请,县应急局报请县应急委同意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预警申请,省应急管理厅审批同意并视情况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名义发布,或者授权县政府发布。情况紧急时,县应急局可先以口头方式报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2)橙色预警由县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填写《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向县应局办提出预警申请,县应急局报请县应急委主任(县长)或副主任(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以县政府或县应急委名义对外发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及省相关部门备案。情况紧急时,县应急局可先口头方式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3)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县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填写《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预警申请,县应急管理局报请县应急委副主任(行业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以县政府或县应急委的名义对外发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及省相关部门备案。
(4)县政府授权机构需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设在县气象局)对外发布。
(5)对于仅需在行业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自行发布。
(6)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4.3.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Ⅳ级)、黄色(Ⅲ级)预警后,县应急委、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农场)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相关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的级别;
(4)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发布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后,县应急委、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农场)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相关措施:
(1)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可能发生地域内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4 预警变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按有关程序规定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按有关程序规定报批后,及时宣布终止预警。
4.3.5 预警信息传播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4 信息报告
县应急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处置。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各乡镇(农场)应按规定将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初始信息、续报信息和处置报告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依托省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信息共享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监测机构、监测网点等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体系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送、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信息报送渠道和联系方式,多途径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机关、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职能部门、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县应急管理局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县政府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要核实事故信息并通报县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上报省主管部门。
对于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应急局电话报告,县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先向县应急办报告,再向省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采取口头或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初步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详见附件7)。
县应急局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相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进行处置,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对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县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由县应急局迅速报告县应急委,必要时直接向县长报告,同时将县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政府(农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同时报告县政府值班室。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应急局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县委、县政府,并随时续报汇总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现场信息采集报送由县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总责,具体报送人员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定,一般由负责事件处置的牵头单位或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信息专报员承担。信息专报员应将现场救援处置动态信息主动、快速、及时、不间断报送县应急局和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直至事件处置完毕。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域外的,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市县实行通报。发生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应急委及时通知相关市、县政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应急局及时报请省应急管理厅办理。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需要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通报时,由县应急局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4.5 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要防止次生、衍生事件,迅速果断控制事态发展;收集现场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农场)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县外事侨务办及县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机构做好工作。
4.6 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必要时,县应急局也可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请求和灾情实际需要直接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响应):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为主组织指挥,调动事发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并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请求或实际需要,协调县有关部门配合处置。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响应):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以及县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响应):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农场)以及县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响应):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全力进行先期处置与应对的同时,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经省政府授权委托后,按照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县有关专项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级别。应对同一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启动多个应急预案时,应根据事件的主要成因和性质,启动主要的应急预案。
4.7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县政府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提升至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县政府请求省政府成立省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或由省专项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与救援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协调各方资源予以支持;县级指挥机构具体指挥调度。
(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前方指挥部或省工作组、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
4.8 协同联动
按照区域划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军地联合、共同应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队伍、装备、救灾器材等应急资源,协调省内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配合,形成应急合力,协同处置。并在应急联动合作框架下,与东方、儋州市、白沙县、乐东县加强应急联动跨区域合作,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就近救援、平等协商”的原则,有效协调联动,共同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9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县政府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等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机构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10 响应升级
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县应急委。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或其他市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当发生巨灾时,县应急管理局、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协调全县应急力量,全面开展先期处置与应对,有效遏制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各项应急响应。
4.11 社会动员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等协助处置工作。
4.12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县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于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经县委宣传部批准后,由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县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发布。跨县行政区划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我县与相关市县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省政府或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省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我县融媒体中心、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县委宣传部有关规定执行。
(4)县委宣传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县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13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在县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和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乡镇政府(农场)应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和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具体分工是:灾后重建、物资和劳务征用由乡镇政府(农场)负责;社会治安由县公安局负责;人员安置和赔偿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受灾困难群众和流浪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以及遇难者亲属优抚由县民政局负责;伤病员医疗救护、灾区疫病防治由县卫健委负责;化学污染物处置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垃圾处理、道路清障、园林树木整理、市政设施维修等由环卫、园林、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5.2 社会救助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县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收捐赠部门应开通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发单位理赔。各乡镇政府(农场)、县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应提前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效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 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响应、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找出不足并明确改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报告;有关单位应根据调查和总结成果,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调查报告应报县应急委,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5 恢复重建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财政、发改、公安、交通、住建、科工信、水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1)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提出请求,县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县政府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并按照省政府的指令做好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根据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消防救援队伍沟通与协调管理,县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县政府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乡镇政府(农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乡镇政府(农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以及民间救援力量,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财力保障
(1)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县政府提出支持请求,县有关部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情况,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县财政局积极配合。必要时,经县政府批示同意后,视情予以适当支持。
(3)对受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适当支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加强应急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县监察、审计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
(5)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从事高风险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财物捐助。
6.3 物资保障
(1)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区域、分部门制定本区域、本部门应急装备与备品备件的配置标准和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使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处于动态优化中。
合理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救援机械设备、监测仪器、交通工具、个体防护设备、医疗设备、药品及其他保障物资;根据实际状况,合理配置卫星通信设备、应急电源车等重要应急物资。
(2)县应急委可指定相关单位酌情组织有加工能力的单位突击生产,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根据需要协调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对现场救援物资进行有偿调拨和运输。
(3)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县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
(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上级部门、驻地部队、其他市县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急需时从外地调入。
(5)必要时,由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经营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农场)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力量配合县交通运输局、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县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尽快对被毁坏的道路、桥涵、交通干线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畅通。
(2)县交通运输局与县公安局按照制定的交通管制方案,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3)鼓励社会应急运力参与,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的动员和征用程序,完善社会运力、物资设备征用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6.6 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生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7 人员防护
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农场)、县各有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8 通信保障
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农场)、县各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应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等相关部门单位通讯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工信局应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实施通信保障,确保现场信息畅通。
6.9 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6.10 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民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并发挥功能,确保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油、气、水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满足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部位用电、用油、用气、用水基本要求。
6.11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水务中心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和报备工作。
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修订,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议,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7.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2)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 2 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自己的应急工作方案实际要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 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旅游文化和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乡镇政府(农场)、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增强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单位的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6 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考核体系,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由昌江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由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预案运行中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县政府办提出修订建议。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由昌江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件1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2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报告示意图
附件3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5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附件6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通信录
附件7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
附件8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附件1
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2
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报告示意图
附件3
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预案类别 预案名称 应急主管部门
1 自然灾害类 昌江县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地震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昌江县气象局
昌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农业病虫害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
昌江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县林业局
昌江县大、中、小型水库汛期应急预案 县水务中心
昌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2 事故灾难类 昌江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局
昌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局
昌江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局
昌江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住建局
昌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昌江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应急管理局
昌江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住建局
昌江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旅文局
昌江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 县交通运输局
3 公共卫生类 昌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县卫健委
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县卫健委
昌江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
昌江县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县卫健委
昌江县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社会治安类 昌江县处置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昌江县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昌江县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昌江县处置突发性民族宗教事件工作应急预案 县民族事务局
昌江县应对突发性集体上访和恶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 县信访局
昌江县银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人民银行昌江县支行
附件5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事故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水旱台风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中心 县“三防”指挥部
2 气象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 地震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 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4 地质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县资规局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5 森林火灾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 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
6 生物灾害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事故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非煤矿山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 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应急指挥部
2 危险化学品事故
3 工贸行业事故
4 火灾事故
5 道路交通事故 县公安局 县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指挥部
6 通信网络事故 县工信局 县通信网络事故
应急指挥部
7 特种设备事故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指挥部
8 建设工程事故 县住建局 县重大城乡建设事故
应急指挥部
9 燃气事故
10 大面积停电事件 县发改委
11 辐射事故 县生态环境局 县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
12 重污染天气
13 环境污染事件
14 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事故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传染病疫情 县卫健委 县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部
2 群体性 不明原因疾病
3 急性中毒事件
4 食品安全事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重大市场监管事件
应急指挥部
5 药品安全事件
6 疫苗安全事件
7 动物疫情 县农业农村局 县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指挥部
(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 专项指挥机构
1 恐怖袭击事件 县公安局 县重大刑事案件和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
2 重特大刑事案件
3 群体性事件 县委政法委 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4 网络与信息
安全事件 县委网信办 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应急指挥部
5 市场稳定
突发事件 县发改委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稳定事件
应急指挥部
6 油气供应中断
突发事件 县发改委 县油气供应中断事件
应急指挥部
7 民族宗教事件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事件
应急指挥部
8 舆情突发事件 县委宣传部 县委网信办 县舆情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部
9 涉外事件 县委外侨办 县重大涉外事件
应急指挥部
附件6
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通信录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
1 县人民政府 林谟谐 县长 26699361 ——
2 县人民政府 王春天 常务副县长 26699888 ——
3 县人民政府 黄华星 副县长 —— ——
4 县人民政府 黄胜卫 副县长 26699109 ——
5 县人民政府 陈国斌 副县长 26698666 ——
6 县人民政府 钟 帅 副县长 26698309 ——
7 县人民政府 张惠红 副县长 26698309 ——
8 县人民政府 吴艺芬 副县长 26699998 ——
9 县人民政府 李建辉 副县长 —— ——
10 县人民政府 陈卫能 副县长 26666658 ——
11 县人民政府 吴增荣 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26666658 ——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
12 县公安局 吴传忠 副局长 26626899 18976509899
13 县人武部 符居日 部长 26653000 ——
14 县委政法委 吴传信 常务副书记 —— 13322086768
15 县委宣传部 陈有强 常务副部长 26699111 13307693661
16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事务局) 符群全 常务副部长 26699122 18789010333
17 县政府办 钟家梁 主任 26698077 18898950001
18 县财政局 柳南雄 局长 26691999 13976507088
19 县发改委 王 斌 主任 26699599 18976125111
20 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 罗浩捷 局长 —— 13976609777
21 县资规局 韩争伟 局长 26669011 18289676920
22 县住建局 关 瑜 局长 26679207 13637503335
23 县农业农村局 陈学良 局长 26698208 18976177727
24 县工信局 莫覃慧 局长 26698896 18976717233
25 县人社局 邱红光 局长 26698358 13976146866
26 县教育局 罗 东 局长 26627566 13976502520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
27 县旅文局 王吉强 局长 26633011 18907593333
28 县卫健委 王之海 主任 26638886 13976275505
29 县司法局 符志理 局长 26656266 18976718989
30 县民政局 刘永辉 局长 26633930 18876150666
31 县交通运输局 卢 维 局长 —— 15120930208
32 县生态环境局 冯 彦 负责人 26627034 13322061381
33 县气象局 孙 佳 局长 26637960 18907620019
3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书科 局长 —— 13907663277
35 县综合执法局 李 强 局长 26625535 13976573844
36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 吴喜武 局长 26622549 13016270888
37 县林业局 文继恋 局长 26622815 15120930777
38 县水务中心 钟 飞 主任 —— 13976506111
39 县消防救援大队 秦 君 大队长 —— 13876828766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
40 武警昌江中队 白 杰 —— —— 18889144082
41 团县委 陈何豫 书记 26699366 13876322900
42 县红十字会 李世光 —— 26699185 ——
43 南方电网海南分公司昌江供电局 吴 霖 局长 —— 15103086159
44 中国人行银行昌江分行 吴钟苗 行长 26653866 13907662285
45 中国电信昌江分公司 周 标 总经理 26659788 17789872111
46 中国移动昌江分公司 杨武章 总经理 —— 13907512386
47 中国联通昌江分公司 刘 伟 总经理 —— 18608910096
48 红林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肖淦鑫 董事长 —— 18389669111
49 霸王岭林业局 吴先明 局长 26881368 13807608082
50 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 周湘平 董事长 26609819 13807567847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
51 石碌镇 苏林吉 镇长 —— 13322071378
52 昌化镇 岑选锋 镇长 —— 15289878813
53 海尾镇 罗浩世 镇长 —— 13976719255
54 乌烈镇 谢 宽 镇长 —— 15103007161
55 十月田镇 李 壮 镇长 —— 18976718688
56 叉河镇 张金莲 镇长 —— 13976602779
57 七叉镇 文进平 镇长 —— 13907662760
58 王下乡 洪 弘 乡长 —— 18689678866
附件7
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自然灾害
导致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失踪,或2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及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1.航空、铁路及海上运输中出现的各类险情。
2.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2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交通运输事故。
3.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泄漏事故。
4.可能或已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区域电网或跨区域电网供电、城市燃气、供水、通讯中断等城市生命事故。
5.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环境或生态平衡遭受严重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
1.发现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
2.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感染的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
3.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4.5人以上群体系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5.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中毒人数在3人以上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
6.重大动物疫情。
7.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社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药品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1.恐怖袭击事件。
2.非法宗教活动、影响恶劣的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因伤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3.涉及金融、证券、保险、物价等领域的经济安全事件。
4.各类涉外事件。
5.罢工、罢课、罢市、殴斗械斗、滋事骚乱、打砸抢烧、暴力抗法、非正常上访、集体请愿、游行示威、暴力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等各类群体性事件。
6.2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
7.其他重、特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
1.《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须报告的事项。
2.其他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事件。
3.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幕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附件8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300 人以上 1%以上 7.0 级以上
重 大 50—299(人) —— 6.0—7.0 级
较 大 20-49(人) —— 5.5—6.0 级
一 般 1-19(人) —— 5.0—5.5 级
〔注: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6号)制表。〕
(二)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 等级 险 情 灾 情
需搬迁转移人数 潜在经济损失(万元) 因灾死亡和 失踪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特大型 (Ⅰ级) 1000 人以上 10000(万元)以上 30 人以上 1000 万元以上
大型
(Ⅱ级) 500~999(人) 5000~10000
(万元) 10~29(人) 500~100(万元)
中型
(Ⅲ级) 100~499(人) 500~5000
(万元) 3~9(人) 100~500(万元)
小型
(Ⅳ级) 1~99(人) 500 万元以下 1~2(人) 100 万元以下
〔注:依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年5月 14 日印发, 2006 年 12 月 9 日第一次修订)制表。〕
(三)水灾
国标
水 灾 (国标) 流域 河段堤防 水库 渍涝影响 台风
特 大 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
重 大 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巷道中断,24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超强台风登陆并严重影响我国。
较 大 一省(区、 市)发生较 大洪水。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大中型水库 出现严重险 情或小型水 库发生垮坝。 —— 强台风登陆 并严重影响我国。
一 般 数省(区市县)同时发生一般 洪水。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大型水库出现险情。 —— 热带风暴、 强热带风暴、台风登陆并影响我国。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 号 2005年5月 14 日印发,2006 年 12月9 日第 1 次修订)制表。〕
省标
水 灾
(省标) 流域 河段堤防 水库 风暴潮 台风 暴雨
一级 响应 多个市县同时发 生 50 年一遇或以 上洪水;某个市县发生 100 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任一流域 发生 100 年一遇或以上特大洪水 或南渡江下游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大、中型 水库已发生垮坝。 海 南 省 主 要 潮 位 站 出现 100 年 一遇及以上风暴潮。 台风及以上热带气旋将于 48小时内登 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 ——
二级 响应 多个市县同时发 生20年一遇至50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不含)洪水。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任一流域发生50年至100 年一遇(不含)洪水或其主干堤防(不含南渡江下游)发生决口。 大中型水库出 现重大 险情有 可能发 生垮坝。 海南省主要 潮位站出现 50 年至 100 年一遇(不 含)风暴潮。 强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 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 ——
三级 响应 多个市县同时发 生10年一遇至20 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不含)洪水。 南渡江、 昌化江、万泉河等任一主干河流堤防出现重大 险情。 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 小型水库发生 垮坝。 海南省主要潮位站出现 20年至50年一遇(不含)风暴潮。 热带风暴将于 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 省气象局
发布暴雨
一级预警。
四级 响应 多个市县主要河 流同时发生5年至 10 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主要河流发生10年至20年一遇(不含洪水)。 南渡江、昌化 江、万泉河等任一主干河流堤防出现险情。 大、中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省主要 潮位站出现10年至20 年一遇(不含)风暴潮。 热带气压将于48小时登陆并影响本岛。 省气象局发布暴雨二级预警。
〔注:依据《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60号)制表。〕
(四)旱灾
旱灾 受旱区作物受
旱面积占播种
面积比例 因旱农(牧)区临
时性饮水困难人口
占地区人口比例 城市干旱:因旱城市出
现缺水现象,供水量低
于正常需求量比例
特大干旱 >80% >60% >30%
严重干旱 51%-80% 41%-60% 20%-30%
中度干旱 31%-50% 21%-40% 10%-20%
轻度干旱 ≤30% ≤20% 5%-10%
〔注: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号2005年5月14日印发,2006年12月9日第1次修订)制表。〕
海南省干旱指标及等级划分
评 价 指 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重度干旱 特大干旱
主要 指标 连续无雨日(天) 25~40 40~60 60~80 ≥80
降水量距平率
(%) 30 天 -75~-85 ≤-85 —— ——
60 天 -40~-60 -60~-75 -75~-90 ≤-90
90 天 -20~-30 -30~-50 -50~-80 ≤-80
农作物受旱面积比例(%) 15~30 30~45 45~60 ≥60
参考 指标 土壤相对湿度(%) 60~50 50~40 40~30 ≤30
人畜饮水临时困难率(%) 0.5~1.5 1.5~2.5 2.5~4.0 ≥4.0
河流来水量距平率(%) -10~-30 -30~-50 -50~-80 ≤-80
水库蓄水量距平率(%) -10~-30 -30~-50 -50~-80 ≤-80
〔注:①源自《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60号;)②“农作物 受旱面积比例”指标应以国家相关指标为准。〕
(五)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分级标准
人员死亡 重伤人数 受害森林面积
(公顷)
特别重大 30 人以上 100 人以上 1000 公顷以上
重 大 10—29(人) 50-99(人) 100-1000(公顷)
较 大 3-9(人) 10-49(人) 1-100(公顷)
一 般 1-2(人) 1-9(人) 1 公顷以下
〔注:依据《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3〕155号)制表。〕
(六)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标准 因台风、大风、龙卷风、 暴雨、冰雹等造成: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
重 大 10-29 人死亡; 或 1 千万-5 千万元经济损失。 机场、港口、高速公路全线封闭 12 小时(含)以上。
特别重大 死亡 30 人(含)以上;
或经济损失 5 千万以上。 ——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制表。〕
(七)生物灾害
生物灾害标准
重 大 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 在 2 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 2 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 1 个省(区、市)内 2 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制表。〕
二、事故灾难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 事故等级 分级标准
人员死亡
(失 踪) 重伤人数
(急性工业中毒) 直接经济损失(元)
特别重大 30 人以上 100 人以上 1 亿以上
重 大 10—29(人) 50-99(人) 5 千万-1 亿
较 大 3-9(人) 10-49(人) 1 千万-5 千万
一 般 1-2(人) 1-9(人) 1 千万以下
〔注: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 号)、《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84 号)制表。〕
(二)铁路突发公共事件
铁路 突发 事件 死亡人数 (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 重伤/中毒(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元) 需要紧急转移铁路沿线群众(人数) 铁路繁忙干线中断,经抢修无法恢复通车时间(小时)
一级 30人以上 100人以上 1亿以上 10万以上 48Hrs以上
二级 10-29人 50-99人 5千万-1亿 5-10万 24-48Hrs
三级 3-9人 10-49人 1-5千万 5万一下 6-24Hrs
四级 1-2人 1-9人 1千万以下 —— 6Hrs以下
〔注:(1)省应急管理厅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501 号)和《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0 号)制表。《海南省铁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2〕73 号)适用此标准;我省预案所 称铁路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在铁路建设和运营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重大经济 损失、铁路运输中断(包括铁路轮渡停运)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三)海上突发公共事件
海上 突发 事件 死亡人数 (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 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 非客船、非危化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命安全造成的威胁 客船、危化品船 其他
一级 30人以上 载员30人 以上 单船总吨: 1万吨以上 发生非常严重事故危及船舶或人与生命安全 ——
二级 10-30人 载员30人 以下 单船总吨: 3千-1万吨 —— 中国籍海船载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三级 3-10人 —— 单船总吨: 5百-3千吨 —— ——
四级 1-2人 —— 单船总吨: 5百吨以下 —— ——
〔注:依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2 号)制表。〕
(四)民航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适用情况
特别重大
(一级响应) 民航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航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航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我国民航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重大
(二级响应) 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较大
(三级响应) 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一 般
(四级响应) 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注:①依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1号) 制表。②重要地面设施是指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站、化工厂、核设施、水务设施等。
(五)大面积停电事件
大面积 停电事件 省、自治区电网
(减供负荷) 省会城市
(省/区)电网
(减供负荷) 地级市 (设区)电网 (减供负荷) 县级市电网
(减供负荷)
特大 负荷≥20000 兆瓦:30%以上;负荷 5000-20000 兆瓦:40%以上。 负荷≥2000 兆瓦:减负 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
重大 负荷≥20000 兆瓦:13%-30%;
负荷5000-20000 兆瓦:16%-40%;负荷1000-5000兆瓦:50%以上。 负荷≥2000 兆瓦:40%-60%,或50%-70%供电用户停电;负荷<2000 兆瓦:减负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600兆瓦:减负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较大 负荷≥20000 兆瓦:10%-13%;
负荷5000-20000 兆瓦:减负 12%-16%;
负荷1000-5000 兆瓦:20%-50%;负荷<1000 兆瓦:40% 以上。 减供负荷20%-40%,或 30%-50%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600兆瓦:减负40—60%,或50—70%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 600 兆瓦:减负 40%以上,或 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150 兆瓦:减供负荷 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一般 负荷≥20000兆瓦:5%-10%;
负荷5000-20000 兆瓦:6%-12%;
负荷1000-5000 兆瓦:10%-20%;负荷<1000兆瓦:25%-40%。 减供负荷10%-20%,或 15%-30%供电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20%-40%,或30%-50%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150 兆瓦:减负40%-60%,或 50%-70%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150 兆瓦:减负 40% 以上,或 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注:依据《国家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 号制表。〕
(六)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 环境 事件 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因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若干后果
死亡 人数 中毒 (重伤) 人数 直接经 济损失
(元) 疏散 转移 群众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影响区域生态功 能,或破坏国家 重点保护物种 社会影响
特别 重大 ≥30 人 ≥100
人 1 亿元 以上 ≥5 万人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 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
重大 10-29
人 50-99
人 2 千万
-
1 亿元 1-5
万人 县级城市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 造成跨省影响
较大 3-9
人 10-49 人 500万
-
2000万 5千
-
1万人 乡镇 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造成跨市(设区)影响
一般 1-2
人 1-9 人 500 万以下 5千 人以 下 —— —— 造成跨县纠纷,引起一般 性群体影响
〔注: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14 号)制表。〕
(七)辐射事故
辐射 事故 放射源丢失、 被盗、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放射性物质泄漏 其它
特别 重大 Ⅰ、Ⅱ类丢失、 被盗、失控并造 成环境辐射污 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急性死亡 造成大范围严重 环境辐射污染事 对我省可能或已经造成 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 航天器坠落事故或境外
重大 染后果 Ⅰ、Ⅱ类放射源 丢失、被盗 导致 1-2 人急性死亡或 10 人以上急性 重度放射病、局部器 官残疾 故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发生的辐射事故
较大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导致1-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造成小范围辐射 污染后果 ——
一般 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铀矿冶炼、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 污染后果
〔注: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海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156 号)制表。〕
(八)大面积通信中断事件
大面积
通信中断 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引发或可能引发:
特别重大 2 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重大 本省 10 个以上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较大 本省 2-9 个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一般 本省 1 个市县通信中断
〔注:依据《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琼府办[2015]177 号)制表。〕
三、公共卫生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特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肺鼠疫、肺炭疽 在大中城市发生/波及 2 省以上 1 个县/6 天内 5例以上/波及2个县以上 1 个县/6 天内 5例以下 ——
非典、人感染高致群体不明原因疾病 发生病例有涉及多个省份且有扩散趋势 发生病例扩散到县(市)外地区且有扩散趋势 1 个县(市)内发现发生病例 ——
预防接种/群体预防性服药 —— 出现死亡 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
病毒丢失、传播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匿运、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毒素造成感染/死亡 —— ——
腺鼠疫 —— 1 个市(地)6 天内 多点连续 20 例以上/波及 2 市(地)以上 1 县 6 天内连续10病例以上/波及 2 县 以上 1 个县(市)6 天内 10 病例以下
霍 乱 —— 1 市(地)1 周内30病例以上/波及2 市以上,有扩散趋势 1 县 1 周内 10-29 例/ 波及 2 县(地市)以上城市 1 个县(市)1周内 9 病例以下
疟 疾(乙) —— 2 邻县及以上有 5 例或以上并有蔓延趋势 2 邻县及以上有蔓延 1 个县(市)内有疫情
乙、丙类传染 病 —— 波及 2 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 平超过前 5 年同期 平均发病水平 2倍 以上,并经省以上卫生部门评估认定 在一个县(市)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并经市(地)以上卫生部门评估认定 ——
登 革 热(乙) —— —— 1 县 1 周内 10 病例以下 2 年后首次发 生
食物中毒 —— 超过 100 人并有人死亡;或死亡 10 例 以上 超过 100 人;或有死亡病例 30-99 人,无死亡病例
急性职业中毒 —— 550 人以上/死亡≥5人 10~49 人/死亡 1—4人 1—9 人,无死 亡病例
其它 ——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 ——
输入性传染病例等 其他特大事件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注:①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9 号)、《海 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1〕133 号)制表。②《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 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 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 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 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 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 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二)突发动物疫情
突发动物
疫情 特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高致病性
禽流感 在 21 日内,相邻省份有 10 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 或在 1 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 10 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在 21 日内,在 1 个省(区、市)内有2 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有 20 个以上疫点,或者 5—9 个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在 21 日内,在 1 个市(地)内 2 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 个以 上。
在 1 个县(市)内发生疫情。
口蹄疫 在 14 日内,在 5 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在 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 2 个以上相邻市(地)或 5 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在 14 日内,在 1个市(地)内 2 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5 个以 上。
在 1 个县(市)内发生疫情。
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 动物爆发感染到 人,并继续大面积 扩散蔓延。
——
——
——
猪瘟、 新城疫 ——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 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0个以上。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 1 个市(地)内 5 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10 个以上。 在 1 个县(市)内发生疫情。
牛瘟、
牛肺疫等 —— 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 ——
布鲁氏 菌病、结核病、狂 犬病、炭疽等 二类动 物疫病 —— 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 3 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 在 1 个县(市)内呈暴发流行。
其他 —— ——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
农业部认定。 农业部或省级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市(地)以上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县以上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四、社会安全类
类 型 特 大 级 别 重 大 级 别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1群体事件
1
群
体
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 5000 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参与人数在 1000-5000 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 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 ——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2)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4)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 8 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 24 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3)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5)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 30 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4)造成 3-10 人死亡,或 10-30 人受伤群体性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5)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
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参与人数 500 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6)参与人数 200-500 人,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区域的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 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且涉及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 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
类 型 特 大 级 别 重 大 级 别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3
影响市场稳定事件
(1)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县 (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在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 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相邻区域有 2 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 2 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数个县(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的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
4
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 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性的;
(6)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5
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 6 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 3 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 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2)劫持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以上的案件;
(3)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 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的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 10 支以上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 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 证案,面值在 200 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 100 吨以上的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5
刑事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 公斤以上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 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8)涉及 50 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 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 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 安全案件;
——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 事案件。 ——
6
外突发公共事件 (1)一次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伤亡的 境外涉我(省)及境内涉外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 10-30 人死亡,或 50-100 人伤亡的境外涉我(省)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 大财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 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 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 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 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 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 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 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制表。)
二、预案修编情况说明
《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编说明
2021年4月起,历时4个月,县应急管理局着手对昌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做出修订。修编中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更加迅速、有序、高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及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断提高全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修订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随着我县政府各部门编制体制改革的落实到位,《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新修编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修订过程
该预案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修订。经过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调研、修编形成初稿,随后在政府各部门、各乡镇、驻县主要的企事业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再经专家评审,对提出的宝贵意见逐一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三、预案内容结构说明
本预案设九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对预案的编制目的、依据、工作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应急预案体系构成、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对昌江县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列举了全县范围的应急资源。
第三章:组织指挥体系。规定了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和工作组织,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章:运行机制。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提出了具体措施,对预警机制以及处置措施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五章:后期处置。涉及灾后的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理赔、调查与评估、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内容。
第六章:应急保障。对队伍、物资、资金、避难场所、应急技术、宣传培训等工作作出规定。
第七章:预案管理。对预案编制、审批、演练等工作作出规定,明确了预案的颁布实施、预案的解释。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件。完善了附件组成,做到了内容的及时更新和跟进。
四、预案内容的修改说明
(一)调整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政府新组建部门(单位)和职能发生变化的成员单位职责进行明确和调整。理顺了政府机构改革后各职能部门在该应急预案工作中的关系,明确了职责,进一步完善了应急工作体系。
(二)扩展了运行机制章节。补充完善了处置措施。使应急行动更具操作性。
(三)对应急保障部分进行完善。
(四)完善了该应急预案的附件部分,使预案更加完备并具可操作性。
因该预案修订用时较短,参加修编人员能力水平有限,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予批评指正。
预案修编小组
2021年8月
三、专家评审会材料
1.参会人员签到表
2.预案要素评审表
3.预案形式评审表
4.专家评审意见
5.专家表决投票情况表
四、专家和各单位修改意见情况
序号 提建议评审专家或单位 预案原内容 建议修改后内容 备注
章节 原内容
1 县消防支队 全文 县消防救援支队 县消防救援大队 采纳
2 县工信局 全文 县科工信局 县工信局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