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民宗委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确保我委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委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 我委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二)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三条 我委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四条 我委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我委负责公开;我委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