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昌江黎族自治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等规定,我局已草拟了《昌江黎族自治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按程序进行公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提出,以便完善相关内容。
公示时间: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5月20日。
反馈邮箱:26633018@163.com
联系电话:0898- 26679304 ,联系人:王先生
地址: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79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昌江黎族自治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9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
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下简称《加强管理的通知》)、《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以下简称《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2023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县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发改委、税务、营商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全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下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回购: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退出并申请让政府回购的;
(二)购房人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经济适用住房拒不整改,又不愿以补交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方式退出的;
(三)连续四期以上(含四期)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申购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六条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加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原价格以与购房合同相符的购房发票或购房款转账凭证为准;计息时间从首笔购房款转账凭证记录时间起至回购核准时间止;计息率按照回购核准通过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基准利率计算。
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自行承担的费用包括:因购房产生的税费(包括契税、房屋维修资金及产权办证费用等)、因购房或房屋抵押产生的债务本息、购房后产生的房屋装饰装修费用、购房后到退房前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服务性收费及其它应由购房家庭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购的购房人,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除由政府回购外,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购房人本人和共同购房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县住建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房时间,购房时间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二)购房合同上注明的购房人及所有共同购房人已签署书面意见同意购买全部产权;
(三)已交清购房款和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清按揭贷款本息或有关税费;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购买全部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购房人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购房合同或房款收据;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3.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产权人)身份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购房人同意购买全部产权书面意见;
5.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购买全部产权书面意见。
(二)审批。县住建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格及需补缴的价款进行审查核算。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确认书》,载明应补缴的购房款金额、补交购房款的缴款码等信息情况;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付款。购房人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将应补缴的价款缴入县财政专户,并获取经住建部门确认已缴款的财政电子票据。购房人未在缴款期限内足额补缴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购。
(四)登记。购房人凭住建部门出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确认书》、经住建部门确认已缴款的财政电子票据及其他必要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不动产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完全产权应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缴的价款计算公式如下:
补缴价款=(该套住房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均价-该套住房原出售价格)×比例系数-该套住房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该套住房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是指距离该套住房所在小区直线距离不超过500米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住房;若该套住房所在小区直线距离500米内没有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则以距离该套住房所在小区直线距离最近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代替;其销售均价由住建部门根据网签系统备案数据统计得出并公布。
比例系数=(30-该套住房竣工验收年限)×2%,不得低于10%。
前款规定的补缴价款不得低于由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 补缴的价款应优先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除外),剩余部分再上缴县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回购、建设、管理保障房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过程中的税、费等,按国家商品房有关规定执行,由县税务部门和营商环境部门负责收取。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执行,本县原有关经济适用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废止。本实施细则执行后,已按原有规定完成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不再按本实施细则追缴相关土地收益价款。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解释。